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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分成”;对乡镇范围内的增值税、水利建设基金、资源税、城建税、乡镇个体织机税收、农村教育费附加采
              取单向结算进行考核。其中,一类乡镇为雉城、煤山、李家巷、夹浦、和平 5 个镇,实行按收入基数每年递
              增 20%作为当年的收入包干数,超收二八分成。二类乡镇为槐坎、小浦、白岘、洪桥、林城 5 个乡镇,实行
              按收入基数每年递增 15%作为当年的收入包干数,超收二八分成。同时,新体制将继续实行“两保一联”
              及奖励政策。2012 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思路,拟定新一轮乡镇(街道、园区)财政体制,总体
              保持与前一轮体制的连贯和稳定,在新一轮调整原则表述、体制内包干基数、乡镇分类等方面作适当调
              整,发挥财政体制对乡镇发展经济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税收体制改革
                  1988 年,县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等 22 个税种,以税务部门征收为主,少量由财政部门征收。1994 年 1 月实行分税制后,开始全方位
              的税制改革,涉及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和大部分地方税税种。改革流转税制,将原来
              对企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调整合并,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双层调节的流转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
              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
              税制,将原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
              所得税;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取消产品税,将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应税品目改为征收
              农业特产税,将烟叶、牲畜产品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新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
              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等。经过 1994 年税制改革和几年的逐步完善,初步建立
              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1997 年 9 月县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县地方税务局
              征收税种有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由县
              财政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共 17 种。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税种有增值税、消费
              税、中央企业所得说、金融保险企业部分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1999 年起,恢复
              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0 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1 年起,停征屠宰税,车
              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由交通部门代征,2005 年起由国税部门征收)。2003 年起,停征金融保
              险企业营业税。2004 年,对建筑石开采开征资源税,同年起停征农业税。2006 年起,废止农业特产税。
              2008 年后,停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12 年 8 月,长兴县试点“营改增”,即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应税
              对象改征增值税。12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从事交通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
              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         金融体制改革



                   一、监管体制改革
                  198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长兴县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长兴县支行分设,分设后的中国人民银行
              长兴县支行开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对辖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农村信用社)行使组织、
              领导、管理、协调等职能,实现管理与业务分离,原承担的存款、贷款业务划归中国工商银行长兴县支行
              经营。1998 年起,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职能分别从人民银行分离。2003 年 12 月,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州银监分局长兴办事处与人行长兴县支行分设,银监会长兴办事处专职从事辖
              内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全县金融实现“监”与“管”分离。2004 年 5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长兴县支局筹建
              完成,与人行长兴县支行合署办公,行使外汇管理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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