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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船使用税征收按新税额标准执行。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车船使
用税,2009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税。2012 年,全县征收车船使用税 2219.5 万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
0.8%。
印花税 1988 年起征。根据应税凭证性质,分别按 0.3%~1%五档不同税率贴花。同年,征收印花
税 21.1 万元。1989 年,对外国银行向国内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照章征收银行
税。同年,征收印花税 14.1 万元。1993 年,凡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不再按件定额
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 5 元。1997 年,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征收
印花税。1998 年 8 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4%税率征收印花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上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011 年起,对金融机构与
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2 年,全县征收印花税 5667.2 万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
2.1%。
屠宰税 1988 年 1 月起,每头牲畜应缴纳税款、均采取定额征收。同年,全县征收屠宰税 0.5 万
元。1994 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同年 5 月起,屠宰税额按头(只)定额征收,牛每头 14
元、猪每头 10 元、羊每只 2 元。2001 年后停征。1988—2001 年,全县累计征收屠宰税 517.1 万元。
土地增值税 1994 年 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分别为 30%、40%、50%、60%。1997 年起,全县开征土地增值税。当年,征收土地增值税 9.7 万元。
2012 年,全县征收土地增值税 1.89 亿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 7%。
资源税 1994 年 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资源税定额税率为原油每吨 8 元~
30 元,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 2 元~30 元,非金属原矿每吨 0.5 元~20 元。2012 年,全县征收资源税
8609.8 万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 3.2%。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当年 10 月全
县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94 年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为依据计算征收,按原定税率执行。2012 年,全县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56 亿元,占全年地税收入
的 5.8%。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 年 3 月,按《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据定额定率,采用有幅度
的差别税额。
农业四税 1997 年由县财政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2004 年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先后停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县地税局征收。
农业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旧政权公粮、田赋及乡村经费等简并而成的税种。由于征收实
物,以临时为主,又称公粮,是国家唯一的实物税。按“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凡有粮食定购任务
的纳税人,其农业税必须用现粮缴纳,由粮食部门按照“先征后购”原则,在纳税人出售的粮食价款中代
为征收。对粮食定购任务缴纳农业税不足部分改缴现金。2004 年停征。
农业特产税,是对一些多年生农林特产品,如竹、木、茶叶、水果、水产等按比例税率征收的一种农业
税收,主要为调节农林特产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1989
年 4 月,全县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 9 大类 67 个品种。1994 年 1 月,将原农林特产税与原产
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2006 年 2 月废止。
耕地占用税,1987 年起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一次征收。县城及建制镇按每公顷
7.5 万元征收,乡按每公顷 6 万元征收,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公路建设用地仍按每平方米 2 元征
收。1988 年起,上缴中央和省的耕地占用税款实行包干办法,超支自留,不足由县财政补足。同年,全
县耕地占用税收入 22 万元,比上年增长 20.2%。1989 年 1 月,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中央 30%、省
10%、县 60%。同年,全县耕地占用税收入 63.7 万元。1994 年起中央和省不再参与分成。2008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施行,将境域内占用耕地税额标准每平方米调整为 50 元,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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