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6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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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志(1988—2012)



              走访 27 个部门,分别对 2012 年的执行情况和 2013 年的预算编制进行交流和核评,核减新增项目 61
              个,核减金额近 2000 万元。采用财政组织评价、项目单位自评、社会中介机构评议形式,先后对全县涉
              及环保、国土、农业、民政、交通等 10 个部门的 20 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涉及资金 17142 万元。
                  资金清理       1989 年,县财政局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顿各类公司并理顺财务关系。
              1995 年,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组织全县 48 个主管部门自查自纠,财政局会同
              审计、监察等部门对 12 个主管系统 36 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取消银行账户 46 个。2008 年,加强财务
              核算和资金管理,全年结算资金达 35.9 亿元。2009 年,加强对核算、支付等流程的控制、监督、检查,全
              年集中资金 2230 万元,全年结算资金达 46.16 亿元,比上年同期净增 4.1 亿元。2012 年,参与 2013 年
              预算编制方案起草,核减新增项目 61 个。



                                                 第二章           税 务



                  1988 年,长兴县财政税务局负责征收全县工商税收。1994 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县财政税务局撤
              销,分设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和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1997 年 9 月,县国税、地税机构进一
              步分设,县国家税务局机构单列,实行省国家税务局垂直领导,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
              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共 17 种,包括由县财政局征收的农业四税。2012
              年,全县国税收入达 32.38 亿元,地税收入达 27 亿元。


                                                第一节          税款征收




                   一、国家税务
                  税种     1997 年 9 月,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
              税、金融保险企业部分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1999 年,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税。2003 年起,停止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2005 年起,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
              转税。1994—1996 年,全县征收增值税 3.86 亿元。1997 年起,增值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同年全县征收
              增值税 1.66 亿元。2006 年,全县征收增值税 10.18 亿元。2012 年 8 月,长兴县试点“营改增”,即对部
              分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对象改征增值税。12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从事交通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为 11%,现代服务业税率为 6%。2012 年,全县征收增值税 21.55 亿元,占全
              年国税收入的 66.6%。
                  消费税      消费税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全县征收对象主要对酒类企业和经营贵重首饰珠宝
              企业,当年共征收消费税 131 万元。1995 年,全县征收消费税 138 万元,其中酒类 118 万元、贵金属
              20 万元。1996 年,征收消费税 148 万元,其中酒类 147 万元。1997 年,消费税由县国税部门负责征
              收,同年共征收 238 万元。2006 年 4 月 1 日起,国家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长兴
              调整后的白酒行业消费税税率为 20%加 0.5 元/500 克。2012 年,全县征收消费税 380 万元,占全年国
              税收入的 0.1%。
                  营业税      国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税率高于 5%的部分。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 5%提高到 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按原 5%税率计算的部
              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 3%税率计算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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