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9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P. 889

第十七编       财政 税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对在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1991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税目、税率依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
              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 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 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 10%。同
              年,全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3 万元。1999 年 7 月 1 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
              行减半征收。2000 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同年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9.4 万
              元。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        1994 年之前,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 1986
              年 1 月从工商所得税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税种,个人收入调节税于 1987 年 1 月开征。1994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停征,改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中、
              外籍个人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具体征收项目 11 项,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
              得适用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适用 20%比例税率。2000 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001 年 3 月 1 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门征征收及市场征收采取新的带征个人所得
              税:商业批发 0.4%,商业零售 0.6%,加工修理修配 4%,工业 1%,其他 3%。2005 年、2008 年及 2011 年,分别
              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每月减除费用至 3500 元。2012 年,全县共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4.16 亿元,占全
              年地税收入的 15.4%。
                  企业所得税        1994 年之前,企业按经济性质分别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
              所得税。1994 年税制改革后,三项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1988 年,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为大中型企业税率 55%,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饮服
              企业按 15%计征。同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803.4 万元。1991 年 1 月 1 日起,全民所有制性质各
              类旅行社(包括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服务公司等),经营所得统一按 35%税率征
              收。1993 年,随着国营企业陆续转制,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额减少至 127.4 万元。1988—1993 年,全县
              累计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3870.3 万元。
                  1988 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按 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同年 4 月起,对建账不全企业实行按
              率代征,当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1235 万元。1988—1993 年,全县累计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5121.1 万元。
                         《
                  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依照 35%的比例税率征收私营企业所得
              税。同年,全县私营企业处于起步阶段,故无税收。1989 年,全县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3.8 万元。1990 年 1
              月,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全年共征收 2.3 万元。1988—1993 年,全县累计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14.7 万元。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三项所得税合并为统
              一的企业所得税,实施 33%的比例税率。同年,全县征收企业所得税 1398.5 万元。1997 年,征收企业所
              得税 1094.6 万元。2012 年,全县征收企业所得税 48376.7 万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 17.9%。1994—
              2012 年,全县累计征收企业所得税 28.19 亿元。
                  房产税      1986 年起征。税率分为两类: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税率 1.2%;按房租租金收入计算,税率
              12%。1987 年始,全县开征房产税。1988 年,征收房产税 65.1 万元。1990 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
              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2001 年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后
              免征房产税。同年,房产税入库 529.9 万元。2012 年,全县征收房产税 1.28 亿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
              4.7%。
                  车船使用税        1986 年起征。1988 年,全县征收车船使用税 26.6 万元。1990 年 1 月,对实行自收自
              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同年,征收车船使用税 26.2 万元。1993 年,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
              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同年,征收车船使用税 42.1 万元。2007 年 1 月,车


                                                                                                   · 827  ·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