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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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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干者,惟堰与塘。近山之田利有塘,近川之田利有 册及一切规则,以期永久。(以上五则为取缔造新堰
堰。然则吾永欲为农田讲水利,不能不以整顿塘堰 之法)
为前提,但整顿之法宜分为三问题:保护其现有,修 查此案乃农务一端,上届既议设农会于区自治,
浚其旧有, 创办其未有。三者备举, 则庶乎可收灌溉 应交区自治转交农会执行, 其农会未成立者由区自
之利,而农田免旱干之虞,因析言其整顿之大法,以 治代执行之,并责成区自治或农会将此案印刷,贴于
为留心水利者劝。此本案提出之理由也。 区内,俾众周知,及令区内之宣讲员详细宣讲,以促
保护现有之塘堰法: 一、 塘之有砌者, 宜及时封 进行此议定之方法也。
闭。二、 塘塍之平水石, 不得掏掘。三、 塘之注田多
者,须立塘长一人或数人。四、塘水必待雨而后可 垦务议案
满,遇大雨时塘长须趁势引入之。五、放塘当定有限 理由:吾永农民素勤耕作,非特荒田隙地,所在
期, 以该地稻禾之迟早规定之。六、 放塘时或分水寸, 皆无; 即山麓溪滩, 种植几遍; 间有闲地, 非涉风水,
或分注数, 须立公平之办法。( 以上六则为取缔保护 即属不毛。若论荒山, 既已列有提倡森林议题, 似无
好塘之法)一、凡堰面必厚护以砂石,而后可蓄水,不 再主垦务。况第一届组织农务议案,森林、垦荒等
可贪省工夫,听其坍漏。二、堰上之护沙,遇大雨时必 事,业经列举,即欲抽象以言垦山一项,在垦者直接
多坍坏,清明以后便须随时修筑。三、堰注之田必有 受其利,并一经开垦,山土必松,雨注沙流,山沿田地
定数,注田多者须立堰长一人或数人。四、凡遇修堰 间接而受淤积之害。不过本地方辽阔,区区本会议
时, 工夫经费承注之田主担任。五、 堰上之石板岩块, 员, 耳目窃恐未周。兹议将知事提出简章数条, 印刷
不得掏掘私移别地, 违者重罚。六、 堰之长者对水尤 分区, 各区自治切实调查, 倘有荒田隙地, 催促尽辟,
宜相时鸠工封护,但修堰则田主自担经费,封堰则佃 俾地无遗利。兹将简章五则分列如下。
户自出工夫。(以上六则为限缔保护好堰之法) ( 一)垦务宜设公所。垦务乃农务之一端,第一
修浚旧有塘堰法: 一、 旧塘或因沙积而荒者, 调 届既议办农务会于区自治公所, 则此项公所可并设
疏之, 或因岸坍而荒者, 修筑之。二、 旧塘不论大小, 于农会之内。
原始必有定注之田,查该塘原注之田多少,造成承注 ( 二)地分二种。公有地、私有地。
清册,或派工夫,或派银钱,照田平摊,其有不愿出 ( 三)垦地亩数。由开垦人报明,自治区,登载,
者,停其田之灌溉权。三、于各田主中或举一人或数 说明某某之地。
人为董事,掌收支及工程之事。四、修成后再造一新 ( 四)荒地招人开垦,经过数年,使出相当之租
修承注之田册,立定一切规则,以为久远计。(以上 金。其公有者归地方公益之用,私有者由开荒人与
四则为限缔修筑荒塘之法,至其修筑旧废堰之法,则 业主相酌,听凭自便。
可仿此为规定,不另立专条) ( 五)开垦人非少欠租金,应享有永作权,但私
创造未有之塘堰法:一、造塘之基址,如平畈则 有地不在此限。
以低阴为基, 近山则以山峡为基。二、 低阴以凿土为
功,山峡以筑岸为重。三、开筑经费联合该地无水注 筹办贫民习艺所案
之田,相视大小之规模计事程功,一切经费均由田主 理由:民何以贫?失业之故;业何以失?无基本
担任。四、造成后立承注田册及一切规则(以上为限 以谋生理之故。永康一般贫民,惟养济院为最。前
缔造新塘之法)。一、造堰之基址,先察看川身之高 清由国家发给口粮,现奉新章扣除,若不急为设法,
低, 由某处归水可多注田若干, 由某处归水仅可注田 若辈既失所依赖, 又无以自立, 难免不沿户强丐, 有
若干,须预估定。二、作大川之堰,堰身须斜筑;小川 碍公安。兹拟创办贫民习艺所,以为救济方法,俾一
之堰,堰身须正筑,但筑时开脚必深,用石必大,乃可 般贫民自食其力,以渐消其依赖之惯性,此亦民生在
久远。三、筑造之经费,须联合该地愿注之田以担任 勤,勤则不匮之一端也。兹附简章于后。
之。四、 大堰预筑出水阙二三处, 比堰身略低, 以泻 提倡 变更原有之养济院。先由城自治创办一
来水;如小堰立短石柱机根中闸以板,欲泄水时,掣 所,以为模范。成立后,再由县自治照本届议订章
去闸板,则身无冲坍之虞。五、造成后,亦立承注田 程,通促区自治照办,以期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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