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1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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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件,其中,市公安局89件,市检察院34件,市中级法院83件,省督办案件27件,全部办结。其中息诉罢访
224件,占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总数的96% , 9户属纯无理访,分别报省和国家信访局备案。2005年,市委政法
委协调市政法各部门对中央和省委政法委督办的17件涉法涉诉案件进行集中处理,通过“专家会诊”“听证会”
等形式,查明17件案件中未发现有执法办案环节上的严重问题,对10户自认为执法不公的案件进行说服教育,
息诉罢访,对2户确有实际困难的家庭协调当地政府落实低保措施,对5户实属无理访的上访老户进行再教育。
第 二 节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从1991年起,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与村(居委会)坚持每年签订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责任书执行情况,每年一次检查考评,每两年一次全面考核,评比先进,
兑现奖惩。1991—005年,市委、市政府共表彰奖励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186个,先进个人12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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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舟山市被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市
委书记王辉忠、市长张家盟、市委副书记徐显伏被中央综治委评为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海
上创安、“铁桶工程”、综治义工等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
目 标 管 理
1991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全市社会治安6项目标,即:不发生重大政治事件和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闹事;
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稳中有降;治安混乱的重点地区、场所得到整治,社会丑恶现象蔓延之势得到控
制;民间纠纷激化现象、火灾、交通事故等明显减少;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有新的进
展;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是年6月,市和各县(区)建立综治委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专职
人员。普陀区沈家门镇率先选配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至12月底,全市各县(区)和乡
镇(街道)配备综治专、兼职人员435人,其中专职89人,兼职346人。1993年,各县(区)建立综合治理目
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全市四县(区)与69个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街道)分
别与937个村(居委会)和2527个单位签订综治责任书。1994年,全市各乡镇(街道)完善目标责任制,明
确党政一把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强化属地管理原则。1995年1月
起,市委、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普陀山管理局党政主要领导签订《舟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
任书》,市综治委每年两次检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兑现奖惩。1996年,普陀区获综治考核第一名。市委、市
政府表彰奖励1995—996年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32个,先进个人21人。1997年,定海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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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区获综治考核并列第一名。1998年3月,市综治委制定《舟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意
见》(试行),建立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5部委(局)联席会议制度。1999年4月,市综治委、市纪
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舟山市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舟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