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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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自付现金,普陀区、嵊 泗县、岱山县分别于1991年6月、1992年1月、1993年6月取消门诊记账。1991年6
月起,规定200元以上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负5% 。1992年12月,实施《舟山市本级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试行)》,市本级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实行凭证就诊、
停止记账、自付现金、定点医疗、单位报销,超额经费由单位和财政部门分担;离休人员及享受副市级以上
待遇退休人员,凭证记账。门诊定额为120元、90元、60元3档,住院定额40元。门诊费用个人全年负担数按
档次执行,节余奖励,住院费用超支个人负担限额100元。浙江水产学院等17个享受单位实行按定额和享受人
数计算,按月拨给,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自理。岱山县超额部分自负20%,全年个人负担额300元。嵊
泗县超额部分自负5%,住院一次最高不超过100元。普陀区住院超额部分自负120元。定海区实行大型仪器特
殊检查费用个人负担20%政策,全年个人负担限额100元。全市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
市民患烈性传染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及计划生育手术和后遗症等超支医疗费,由单位报县(区)公费医疗
管理办公室审核,财政拨款报销。
1995年8月,普陀区试行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方法。1996年8月,
施行《舟山市市属公费医疗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逐步与社会医疗
保险制度相衔接。基金筹集,个人按上年末工资总额1%计算,并直接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和财政按上年
末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年工资(含离退休费)总额的6%和10%提取;个人医疗账户和统筹基金划入比例分2
档,年龄45虚岁以上按6∶比例、45虚岁以下按4∶比例划拨。经费由公费医疗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划给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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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个人医疗账户的年末余额,可提取50%用于个人奖励,结余留下年度使用。统筹
基金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30%,财政负担70%。享受人员患病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先在个人账户定额
中报销,不足支付的,在职人员自负本人年度工资的5%,个人负担最高额度为900元,退休人员负担最高额
700元。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直接从统筹基金中支付。1996年后,全市推行。1999年,全市
公费医疗享受人数3.49万人,公费医疗费7900.84万元,人均年医疗费2262.23元。是年,市本级住院1294人
次,费用1033.60万元,其中住院经费2000元以下195人次,费用26.11万元;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851人
次,费用399.29万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192人次,费用313.96万元;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38人次,费用
145. 04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5人次,费用103. 74万元;10万元以上3人次,费用45.45万元。3万元以
上者占住院人次的4.33%,占享受总人数的0. 61%,住院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28.47%,占全部医疗费的9.38%。
1990—999年,累计支出3. 32亿元。1999年5月,市公费办成建制划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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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医疗
自缴费统筹医疗 属自给自足、定额补助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按月付款,比照公费医疗
管理。1989年,参加统筹医疗的市直属单位有市机关幼儿园、舟山林场、舟山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市物资局、
市建筑设计院、舟山剧院6个单位,享受人数198人,支出4. 23万元。1990年增加市血站13人。1996年7月后,
多数统筹医疗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家属子女统筹医疗 市直属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单位可自愿参加统筹医疗,
支付相应医疗费用;享受者每人每月自付0.6~ 0.8元,可得到50%的门诊医疗费和80%的住院医药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