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舟山市志(1989—2005)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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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抚 恤

                   1989年起,国家数次提高伤残抚恤标准,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月发给护理费。1991年,在乡伤残

               军人粮油燃料提价补偿,月人均增9元。2002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门负责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工作。是年1月,下发《关于失业革命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通知》,解决一些安置在企业、生活和医疗

               得不到保障的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





                                          1989— 2005年舟山市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情况
               表7-2-2-4










































               注:2004年、2005年数据不详。



                                                       退 伍 军 人 安 置

                   1994年,城区退伍军人安置采取依法安置和经济、行政相结合的办法。凡超标安置和安置伤残退伍军人
               的单位,给予1000~ 2000元奖励。对拒收单位,除给予单位领导以党、政纪处分及通报批评外,每拒绝安

               置1名退伍军人,由安置部门收取一次性安置费10000元;同时,劳动人事部门停止该单位人员调动和招工,
               直至按规定落实安置工作为止。1995年、1996年,舟山市连续2年被评为全省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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