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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志
入减去家庭成员年自负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救助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 100%至 120%
以内的因病致贫户;家庭成员中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后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且家庭年收入
减去学费(每人每年学费确定为 5000 元,不足 5000 元的按实计算)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低
保标准 100%至 120%内的因就学致贫户。
3. 突发性事故困难家庭:因各种突发性重大灾害、重大事故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因
患突发性重症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
1. 特困家庭的申报。特困家庭的申报按原办法和程序进行。
2. 低保边缘家庭的申报。由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舟山市定海区低保边缘家
庭救助表》,经城市社区和农渔村新型社区(村、居)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室初审,报乡镇(街道)社会
救助管理服务站审核,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
意见报区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发放《定海区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并纳入当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
理服务站统一管理。对申请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由乡
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委托城市社区和农渔村新型社区(村、居)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室张
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日;建立健全全区特困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档案,区、乡镇(街道)
建立数据库,城市社区和农渔村新型社区(村、居)建立救助册,实行一户一档案,全面反映全区特
困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情况和生产生活变化,为上述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 突发性事故困难家庭的申报。由突发性事故困难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
务站审核,报区民政部门认定。
(三)社会救助对象的管理
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年审管理制度。每年年末,由区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对全区特困家庭和低保
边缘家庭进行年检。对救助后脱贫的,由城市社区、农渔村新型社区(村、居)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室
提出意见,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不再享受救助
资格。同时,对符合社会救助对象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社会救助的类型与标准
(一)助困
1. 特困家庭的救助。按《定海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
入差异,采取分档救助,具体分档救助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2. 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凭《定海区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在春夏荒、冬令等不同时间实施各
种临时救助,每户年救助金不少于 600 元(含各级政府、各类组织的各种社会救助慰问金),比较
低保家庭优先安排结对帮扶、助困助学等活动。
3. 突发性事故困难家庭的救助。根据该突发性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由乡镇(街道)社会
救助管理服务站和区民政局酌情予以救助。
4. 农渔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要摸清底数,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鼓
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全区集中供养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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