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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志
救助办法由区残联另行制定。
(五)其他救助
1. 计生后遗症病人的救助。对因计生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视计生后遗症病人劳动力
丧失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每月 240 元、210 元和 180 元的补助;其治疗费用根据病情轻重,
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年 1200 元、1000 元和 8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对特殊困难的除按上述
规定救助外,还可采取扶贫结对和节日慰问等临时性救助办法。
2. 廉租住房的救助。城镇特困家庭廉租住房的救助按《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办理。农渔村特困家庭住房属危房需要进行改造、修建、拆建(购建)的,每户救助标准不超
过 6000 元,低于 6000 元的按实救助。全区从 2006 年起每年确定 100 户特困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3. 脱贫项目的扶助。为建立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能够使困难群众劳动自救、自强,从根本上
消除贫困,大力实施项目救助制度。农林、渔业、经贸、科技等部门,要选择一些周期短、见效快、易
于管理的种养殖和家庭工业项目安排到特困户家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实用技术,脱贫致富。政
府各部门要在有关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4. 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就业,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
训、法律法规与政策咨询等服务,并在职业介绍中优先推荐低保、4050”等求职困难人员就业;落
“
实城乡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各项优惠政策。
5. 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法律援助规定,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
合法权益。
6.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规定,建
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7. 其他社会性救助。继续做好机关干部结对,工会、妇联、共青团、慈善等社会性救助工作。
五、社会救助的方式方法
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为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室的作用,推行
网络化管理,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现状和救助工作的信息,实现社会救助
对象的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困难群众的救助需要,采取“多项施救”、单项救助”等办法提供救助。
“
一是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统一提供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资料信息,将困难群众需
要救助的项目供施救单位确定。二是施救单位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后,应物款到位,由乡镇(街道)
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统一组织实施,并向施救单位及时告知救助情况。三是城区社区、农渔村新
型社区(村、居)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室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并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
反馈救助对象受救助的情况。
六、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
(一)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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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助困资金。乡镇低保资金由区、乡镇财政按 1 1 的比例承担;城区四街道低保资金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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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政按 7 3 的比例承担。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资金按上述比例由区、乡镇(街道)承担。突发
性事故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在扶贫帮困基金和乡镇(街道)临时救济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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