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9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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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编 丛 录
90%以上,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助医
1. 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定海区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分门诊就医救助和住院就
医救助。⑴门诊就医的,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各类补助、赔
偿之后,在一个结算年内按实际自负门诊费用的 2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门诊
救助总额不超过 600 元。⑵住院就医的,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补助以及其
他各类补助、赔偿之后,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5000 元以下的救助 30%;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救助 35%;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救助 40%;
20000 元(含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救助 45%;
30000 元(含 30000 元)以上部分救助 50%。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按《定海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或根据本条规
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救助(补助)。
上述每个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 15000 元。对特困家庭成员常年患有慢性病,且
在民间就医购药,其医疗费用较大,又未享受正常医疗救助的,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
站核实认定后,原则上每年一次性给予 1000—3000 元的救助。
2. 低保边缘家庭的医疗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凭《定
海区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享受救助。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补助以及其他
各类补助、赔偿之后,自负基本医疗费 2000 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救助 20%;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救助 25%;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救助 30%;
20000 元(含 20000 元)以上的救助 35%。
每个低保边缘家庭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8000 元。
(三)助学
在义务制教育阶段,为特困家庭子女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对其接受高中
段(指区属高中段)教育的,免缴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对特困家庭子女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考
试进入大学(含大专)的,每人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子女通过教育部门组织
的考试进入大学(含大专)的,每人给予一次性 2500 元的救助,同时支付特困家庭子女和低保边
缘家庭子女在校期间申请助学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推荐安排
慈善助学或结对帮学。
(四)助残
积极实施“光明行动”、“助行、助听、助学、助困”活动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康复治疗等救助项目
(工程),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特困残疾人员,给予每人每季度 150 元特殊生活救助,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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