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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教 育 督 导









                                          教育督导,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


                                  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浙江省的教育督导制度始于清末光绪年间,但长期



                                  以来,虽有定制,未能完全落实。其机构设置时有变化,规定职能也常由其他部门代行。直至


                                  20世纪80年代,方始形成系统、健全的教育督导组织机构,督导工作开始进入正常运行轨



                                  道。90年代,省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教育督导室,更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能系对下级政府



                                  的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随教育督导机制的建


                                  立和健全,2008年起,又开始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实现经常化和即



                                  时化。





                                           一、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活动







                                           (一)清 末时期





                                          光绪三十年(1904年)省学务处设立后,即按朝廷规定对全省学堂、学塾负有“认真稽查”



                                  并“考核”之责。光绪三十二年,省学务处改为辅佐提学使筹划学务,应对督抚咨询的学务公


                                  所后,巡视各府和县(厅、州)学务尤成其重要职责。学务公所设有省视学6人,分驻省城(杭



                                  州)、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并按《视学官章程》,随时视察所驻区内府、县


                                  (厅、州)教育行政和各类学堂的教育执行情况,包括学堂经费、学堂卫生、教员授课、学生风



                                  纪、教育学艺设施等。





                                           (二) 民国时期





                                           民国之初,视学制度仍沿用清末旧制,省视学由省行政长官或教育行政长官委任。民国



                                  3年(1914年)初,省教育司配备省视学7人。下半年,裁撤省教育司,改为省巡按使署政务厅


                                  的教育科后,省视学减至3~4人。民国6年9月省教育厅成立,配备省视学4~6人。民国



                                  16年省教育厅改称省政府教育厅后,省视学增至9人。民国18年2月,省视学改称督学,由



                                  省政府荐任。同年7月,撤销大学区制、恢复省教育厅时,有省督学8人,另有专门视察员3


                                  人。抗日战争期间,各游击区内也设有教育督导员,每区1~3人,另在后方配设社会教育督



                                  导员若干人,以推进后方的社会教育事业。民国30年,省教育厅在浙西行署办事处(设在於


                                  潜县)派驻教育视导员1人,负责视察浙西各县的教育工作。同年3月,省教育厅督学室成



                                  立。至民国35年,省教育厅督学室有督学8人,其中1人主持全室事务,3人为专门视察员,2


                                  人为国民教育视导员,2人为社会教育视导员。



                                          省视学(督学)对专门以上学校及其他特殊教育机关的视(督)导工作,采取临时委派的办



                                  法实行;对各级地方教育机关、学校、社会教育的视(督)导则分区实行,每年普遍视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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