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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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预算内拨款主要包括下述4个项目。



                                         ①教育事业费拨款: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之大宗。此项拨款浙江省逐年均有增长。1950



                                年仅为0. 072亿元,至1960年已增至0.91亿元,1970年又增至0.94亿元,1980年已达2.77


                                亿元。此后增幅更大,至1989年已突破10亿元,达11.09亿元,1999年更达66.24亿元。



                                2001年则突破100亿元,达110.70亿元,至2010年已达552.07亿元。


                                         ②教育基本建设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入的主要渠道。1978年前,浙江省教育基建年投



                                入经费,除1959年和1960年分别达到1092万元和2016万元,1962年和1963年仅为14万


                                元和88万元外,其余年份均维持在数百万元水平上。1978年起,教育基建年投入经费始过



                                千万元,并逐年有较大增长。1980年为1795万元,1989年已增至5705万元,1998年更达到



                                2.75亿元。此后仍逐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至2006年达到15.37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


                                2007年后,一般均维持在6亿元~12亿元水平上。



                                         ③科研拨款。初时,因浙江省高等院校较少,故科研经费安排数额不大。自20世纪末浙



                                江高等教育进入大发展时期后,科研经费遂有较大幅度增长。至2009年,已达15.27亿元;


                                2010年始,则已突破20亿元。



                                          ④其他拨款。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随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他预算内用于教


                                育的专项拨款数也逐年增多。1987开始单列统计时仅为0.19亿元,至1998年即已达到



                                2.13亿元,至2010年,更增至40.09亿元。



                                          (2)国家 用于教育的其他经费。主要包括下述各款(见表76-5-1-7)。


                                         ①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1985年4月,省政府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筹



                                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开始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乡


                                 (镇)及村办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或商业、服务业营业额)的0.4%~1%,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



                                 的1.5%~2%征收。1986年7月,省财政厅、省教委又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补充规定:除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仍按省


                                政府1985年规定的办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其余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



                                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缴纳“三税”数额的1%缴纳教育费附加。1989年4月,省政府再



                                次发出通知,将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缴纳“三税”数额的1%提高到2%。1993年和


                                 1997年,又先后提高到3.5%和4%。在农村地区,则按企业销售收入的5%~10%征收教育



                                费附加。部分地区尚另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举。2004年,按国务院规定,取消农村教育费


                                 附加,并要求各地按“三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征收额遂有较大幅度



                                下降。2006年,经财政部批准,浙江省自5月1日起,对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


                                 附加;同时对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



                                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从2007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参与分成(计划单列市



                                 宁波除外)。省对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



                                 (市)按10%分成。地方教育附加市、县可用部分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费附加市、县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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