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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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并就应得数之40%为教育经费。⑥印花税:亦为中央税款,以30%拨县市充教育经费。
此外,尚有迷信捐(如经忏捐、关牒捐、香火捐等),筵席捐,奢侈捐等捐税,均酌量抽取作教育
捐款,捐率随地而异、各县不一。
民国初年,教育界人士曾掀起教育经费独立运动,呼吁政府指定特种捐税为教育专款,由
专设机构保管,并实行特别会计制度。民国13年(1924年),国民政府明文规定“保障教育经
费独立”,浙江是全国较早试行教育经费独立并由专门机构保管的省份之一。民国22年11
月,省教育厅、财政厅拟订《浙江省教育经费专款保管及支付办法》,经省政府会议通过并公布
施行。该办法规定箔类营业税每年120万元,烟酒附税全数每年约20万元,屠宰营业税全数
每年约60万元,共约200万元,作为省教育经费专款。三项税收拨充省教育经费专款分三期
实行:第一期全年108万元,第二期全年140万元,第三期全年200万元,分别于民国22年11
月、民国23年7月、民国24年5月起实行。民国26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政府实行财
政收支系统改革,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国家财政将原属于省之税课收归中
央,实行统收统支;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县及其所属乡、镇的一切收支,也实行统收统支。由
此,用于教育的捐税和其他捐税再也无法划分,教育经费独立之议也随之告吹。全面抗日战
争期间,货币贬值,民国35年后更甚,教育经费亦难得到保障,数额每每低减。
3.款产基金
民国4年(1915年),按教育部颁发《地方学事通则》规定,自治学区内原有学款,及从前
关于教育之公款公产,一律定为该区教育基金。自治区为办理教育事务,得置基本财产及积
存款项。其时,各县自清代承接而来的款项来源有书院款产,宾兴款(资助应乡试秀才、招待
应举之士的经费),公车款(举人入京由地方津贴的路费)三类,均拨归各县充作教育基金,以
本金收取利息,用于教育。民国23年,浙江遭受大旱,学校纷纷请求救济。省政府遂设置教
育储备基金,并拟订《浙江省教育储备金章程》,规定:储备金以本省民国23年发行地方公债
内拨给票面100万元充之;凡县市地方因遇灾荒致教育经费短收至五成以上而又无力筹补,
或校舍设备大宗被毁而无力恢复者可以申请补助。省教育厅设救济审查委员会,审核各县市
请求救济事项,并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储备金。其时有62个县得到不同程度的救助。
民国14—5年间,省教育厅因各县小学日益发达,而经费日形支绌,遂于当时所办救济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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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中,拨余利若干,分发各县领存生息,是谓小学基金。此后,又对旧有省、道、府、县之学宫
田产进行整理。据民国32年60个县的查报统计,全省计有学田54608亩,地5251亩,山
1583亩。经整理后,将省学田拨予省立中学,县市学田拨予公立小学,鼓励师生自行耕种。
学田收入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同时,各县市也普遍建立教育经费特种基金,省教育厅并与有
关厅会商制订了省、县市《教育特种基金收支处理办法》。后又规定各级学校筹募新学田的最
低限度:保国民学校每校须有学田15亩~40亩、乡镇中心学校每校须有学田100亩~250
亩。民国33年度,以全省学校数平均计,大致已达到此标准。民国33年后,各地筹募新学田
的活动继续进行。
4.学生缴费
民国元年(1912年)起,按教育部颁发《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定,初等小学校免征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