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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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举办高等学校的市、县可安排一
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用于高等教育,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决定。
又省财政厅于1989年颁发《贯彻执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的若干补充规定》,
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省财政;市(地)、县级
单位和县以下单位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的,50%上缴中央财政,15%上缴省财政,
35%留归市(地)、县财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上述分成办法分得的调节基金,作为财政收
入。从地方单位征收额中拿出15%(即征集比例10个百分点中拿出1.5个百分点)用于九年
制义务教育。
②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浙江省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包括衢州化学工业公司、杭州钢
铁厂、长广煤矿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镇海石化总厂、杭州铁路分局等,均独立办
有中、小学校,有的还采取联合办学形式举办普通高等教育和职工高等教育。其办学经费,一
般在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中列支,企业不提取基金或基金不足的,在营业外列支。一些中小
企业,则常采取联合办学形式。萧山县从1980年起,对县属镇和农村小集镇的企业,按学生
来源,分别确定单独办学、几个单位联合办学或企业与社队联合办学等形式。所需的办学经
费,除国家补助外,由企业按职工子女在中小学的入学人数合理负担,每生每年25元~30
元。若学生家长为双职工的,由父母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为农村社员的,企业负担一半。亏
损企业,经县财政和县教育局批准,可以减免。有一些县则根据县属镇新发展小学、初中的需
要,由企业联合集资办学,按其职工子女入学人数多少,分别确定每年的经常经费数和一次性
的校舍基建、设备经费数。1984年7月,省教育厅就“小三线工厂职工子女就学问题”提出意
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关心小三线工厂的单独办学或联合办学。办学经费(校舍修建、设备费
和经常性的民办部分经费),采取和县属厂矿企业一样的办法和标准负担。并规定,小三线工
厂集资办学的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学校不得直接向企业集资。20世纪90年代中后
期起,有部分大型企业涉足高等教育办学,企业办学经费遂有较大幅度增加。2003年后,此
类由企业主管的高等学校改由地方政府主管,企业办学经费又恢复至1996年前水平。
③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浙江省各级学校自20世纪50年代起即
已办有农场或工厂,除作为学生劳动教育基地外,经济上也有一定收益,可部分用于补充办学
经费。20世纪80年代,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所获经济收益增长较快,按政策规定
用于教育部分的经费数额也逐年有所增加。1985年,全省中、小学校办工厂年产值达到4.15
亿元,比1980年增长2.5倍;纯收入达到0.68亿元,比1980年增长2倍。本年,高等学校校
办工厂年产值也达0.31亿元,纯收入0.09亿元,均比1980年增长2倍。1980—985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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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改善师生福利的经费累计0.81亿元,其中用于新
建和维修校舍的0.24亿元,用于添置教学和文体设备、补充办公经费的0.23亿元,用于改善
师生福利的0.18亿元。1986—989年,校办工厂总产值累计33.59亿元,勤工俭学纯收入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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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4.06亿元,其中:1989年,校办工厂总产值13.68亿元,比1985年增长2.3倍;勤工俭学纯
收入1.44亿元,比1985年增长1.13倍。勤工俭学纯收入中拨补教育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
件和师生福利的经费累计2.47亿元,其中修建教学用房97.9万平方米,修建教职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