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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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按小学校令每月仍得收取学费银元0.3元以下),高等小学校每月不得超过1元,补习科



                                不得超过0.6元,乙种实业学校每月不得超过0.6元,中学校每月1元~2元,甲种实业学校



                                每月0.8元~1.5元,高等专门学校每月2元~2.5元,大学每月3元。师范学校免收学费,


                                但入学时,得收取银元10元作保证金,除中途自请退学外,毕业时仍原数发还。初等小学校



                                和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校、补习科学生,有无力缴费者,可酌情免缴或减免一部分。学习


                                成绩最优者,可酌情减免学费。民国30年,省教育厅又规定中等以上学校学生每学期需缴纳



                                学费3元(师范、职业学校学生免缴),宿费2元(师范生免收),体育费1元,图书费1元;讲义



                                费初中5元,高中、师范12元,简易师范7元;实验材料费初中2元,高中3元(职业学校酌


                                增);杂费1元。膳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数目(师范生免收)。此外,尚须预缴制服费。并



                                规定,家计清寒、无力担负学费者可请求免费,免费生人数不得超过全年级人数的10%



                                          5.民间捐资



                                         浙江省向有捐资兴学传统。据民国时期报载,浙江杭县人胡乃麟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至民国2年(1913年),共捐银7.48万元兴办杭州安定学校。浙江吴兴县人沈谱琴于光绪


                                三十一年至民国初年,先后捐银10余万元,创办志正学堂、湖州府中学堂、湖州师范学堂、吴



                                兴县立女子师范学校。浙江定海人刘鸿生,民国8年以其“天来”“大来”两家丝厂全部资产计



                                银23.25万元,捐助兴办定海公学(今舟山中学),又捐资4万余元将明德女校改办为定海鸿


                                贞女子中学,并附设完小1所。浙江上虞人陈春澜于民国8年捐银20万元续办上虞私立春



                                 晖中学。民国36年又有浙江鄞县王远海等人捐资法币25亿元、田220余亩办学之举。又据



                                报载,民国26年7月至28年10月,全国由教育部以上部门给予授奖的捐资兴学者共59人,


                                其中浙江省即有9人。





                                表76-5-1-4              民国时期浙江省部分县教育经费岁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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