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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项目支出






                                          自2007年起,浙江省开始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的教师工资、学生学杂费、学校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贫困学生资助经费等全部由



                                省、市、县政府按比例分担。





                                          (一)免收学生学杂费资金





                                         免收学杂费标准,城镇小学每生每学年200元,城镇初中每生每学年260元,农村小学每


                                生每学年13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其支出由省、市、县按下述比例分担:



                                        淳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衢州市(含所


                                辖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含所辖区)、缙云县、青田县、龙泉市、景宁县、



                                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



                                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安吉县 、金华市(含所辖区)、兰溪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



                                          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长兴县、浦江县、临海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



                                         富阳市、 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新昌


                                县、东阳市、永康市、玉环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3∶7;



                                        杭州市(含所辖区)、温州市(含所辖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含所辖区)、嘉兴市(含



                                所辖区)、绍兴市(含所辖区)、绍兴县、义乌市、台州市(含所辖区)、温岭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


                                为2∶ 8。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



                                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因


                                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在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省与市县政府分



                                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苍南县、永嘉县、平阳县、安吉县、金华市(含所辖区)、武



                                义县、磐安县、衢州市(含所辖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舟山市(含所辖区)、岱山


                                县、嵊泗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丽水市(含所辖区)、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



                                和县、庆元县、景宁县、龙泉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
                                                                                                                                          3


                                         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新昌县、嵊州市、兰溪市、浦江县、东阳


                                市、永康市、临海市、玉环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



                                          其余地区,均由市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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