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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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经费提高部分资金
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逐年提高的要求,以2003年省定公用经费标准(欠发达地区小学
每生每学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40元,中等水平地区小学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每生
每学年280元)为基准,提高后的超出部分支出,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收
杂费资金分担比例相同。
(四)校舍维修改造经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支出以市县政府负担为主。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根据市县校舍维修改造规模、财力状况、新机制实施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省补助资
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教师工资支出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将教师的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统一发放范围。
(六)义务教育债务化解
浙江省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各省区中率先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的15年
教育目标,但在教育事业发展较快的同时,随之也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而产生了教育负债
现象。至2007年,衢州市和丽水市的义务教育负债总额分别达5.56亿元和2.1亿元;绍兴
市也尚有债务学校169所,共负债11亿元,其中义务教育学校为4.25亿元。各地化解义务
教育债务压力均较大,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因义务教育阶段原有收费项目
被取消,负债中小学自行化解债务能力尤显欠缺。个别县市、个别学校因债务较多,致使教学
秩序受到一定影响。为此,浙江省自2007年开始着手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比之于中国大陆
各省区仅限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浙江省的化解范围更大,涵盖了城乡的全部义务
教育债务。
1.债务的清理核实
2007年10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对全省截至2007年9月底前
的基础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理核实具体有5个步骤。()债务主体申报。中小学
1
校等债务主体按照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清楚和债务余额清楚的要求,对基
础教育债务进行清理汇总和登记造册,填写债务申报表格。()部门审核。县级教育部门联
2
合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主体申报的债务进行核实,并将审核后的
债务数据报县级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县级审计部门对教育部门核实的债务进行逐校、
3
逐项、逐笔审计认定,并出具审计报告。()政府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
4
计报告,以政府名义向有关学校下达书面确认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省级抽
5
查。在县级审计锁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市、县上报的债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