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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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也可并设。义务教育的年限仍暂定为4年。民国13年,浙江省成立义务教育筹备委员会,
制订了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但实际工作仍无进展。民国17年,遵照中华民国大学院关
于各省区教育行政机关应厉行义务教育的训令,浙江省重新推行义务教育,着重扩展乡村小
学。按省政府委员会决议,各县市增收田赋附捐一成,以所增经费的60%至80%用于推广乡
村小学。但因各县实际所增经费极为有限,并未解决问题。民国18年4月18日,浙江大学
区公布《浙江省各县试办中心小学办法大纲》,推行中心小学制度,规定中心小学“要尽量采用
最新而比较有效之教育方法,以研究所辖辅导区内各小学之改进”“中心小学的教员编制可略
宽,俸给亦可略高”。同年5月,浙江大学通令各县增设乡村小学,校舍可借用庵、观、庙宇及
善社忏坛等公共建筑物,师资培养则须治本与治标兼顾。民国19年,浙江省义务教育委员会
正式组成,并制订了浙江省实施义务教育程序,计划分6年办理。又颁布《浙江省实施义务教
育试办区办法》,确定江山等县为实施义务教育试办区,要求各试办区以5年为期实现义务教
育,并在地方经费预算内列入试办区补助经费一项。但因该项补助经费未能落实,故除江山
县外,义务教育试办区基本上未按计划进行。
民国20年(1931年),全省县长会议议决:各县乡镇至少须筹设初级小学1所。民国21
年5月,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各县市设立乡镇初级小学办法》,规定乡镇小学经费由乡镇公
所按田亩或按户摊捐(捐额由各县市自行酌定),校舍借用当地庵观庙宇及善社忏坛等公共建
筑物。至民国22年上半年,全省仅设短期小学70所,另附设短期小学班174班,尚有30%的
县市未按要求行动。为补小学设置的不足,省教育厅又于民国21年7月颁发《浙江省管理私
塾办法》和《浙江省改进私塾纲要》《浙江省塾师讲习会办法》等条例,令各地据以整顿和改良
私塾,以助义务教育实施。本年,全省有私塾4400所,在塾生9.22万人。
表76-7-1-4 民国11—21年(1922—1932年)浙江省小学教育发展概况
资料来源: 民国11—19年数据来自民国《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丁编;民国20—21年数据来自民国时
期省教育厅所编印各年度《浙江省教育统计初教之部》。
说明:民国11—9年数据,均按当时“初等教育”口径,含幼稚园数及幼稚园儿童数;民国20—1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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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已剔除幼稚园数及幼稚园儿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