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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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行二期国民教育五年计划
民国35年(1946年),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国民教育法》《国民学校及中心国
民学校规则》,制订第二期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继续推行国民教育制度。同时颁行《浙
江省各县市推行二部制办法》,规定对因校舍不敷而导致学生失学的地方,可指定部分或全
部学校推行二部教学制,以弥补小学设置之不足。其时,因需先期办理各类学校复员工作,
继之国民政府又溺于内战,致使浙江城乡经济萧条、物价飞涨、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小学教
育经费更为窘困,故二期国民教育五年计划的实施大受影响,小学数量虽有增加,但学校设
施大部分未见充实。据民国《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的统计数,民国35年浙江省计有小学
18991所(其中中心国民学校2592所,国民学校15098所,未改为国民学校的小学1301
所),在校学生共131.11万人(其中高小生20.49万人,初小生110.62万人)。又据省教育
厅编制的统计资料(民国36年《浙江教育通讯》第三、第四期合刊载),民国36学年度第二
学期(1948年上半年),全省小学计19562所,其中省立国民实验学校11所,中心国民学校
2556所,国民学校15610所,私立小学1242所,其他小学143所;在校学生合计137.68万
人,教职员5.04万人。与上年相较,学校数增加22.2%,学生数增加36.6%。依当时全省
人口总数约2083万人推算,在校学生占学龄儿童总数的比例约为66%。
(三)中学教育的发展
1.民国初期中学校的发展
民国元年(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同年9月,
北洋政府先后公布《学校系统令》及《中学校令》,规定“从前各项学堂均改称为学校,监督、堂
长一律改称校长”,中学校依其办学经费的不同来源,分为省立、县立、私立三种,其设立、变
更、废止,均须经教育总长认可,修业年限皆由5年改为4年。
民国元年至4年(1912—915年),浙江省除11所省立中学校(浙江光复后,原有的11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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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学堂均改称省立中学校)及各地原有中学校外,又有永康、诸暨、东阳、嵊县、浦江、上虞诸县
新办了若干县立或私立中学校。全省中学校的分布已由清末时期主要集中于沿海府县渐呈向
浙中内陆地区推进之势。而外国教会在浙办学之举则仍显活跃态势,至民国4年,外国教会在
浙江所办中学校中,计有单设中学6所(杭县2所,吴兴县1所,鄞县1所,绍兴县1所,永嘉县1
所),中学与高小合设学校6所(杭县2所、嘉兴县1所、鄞县3所),中学、高小及国民学校合设学
校1所(金华县),女子中学、高小及国民学校合设学校2所(吴兴县1所,金华县1所)。
表76-7-1-7 民国元年至5年(1912—1916年)浙江省中学教育事业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