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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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行初小四年义务教育
民国21年(1932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小学法》,翌年3月和6月,教育部又先后公布
《小学规程》《短期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和《第一期实施义务教育办法大纲》,提出为推行义务
教育,各地可设立简易小学和短期小学,分别招收未能进入初小的学龄儿童及9~12周岁的年
长失学儿童。短期小学的修业年限先为1年,以识字为目的,逐步增为2~4年,免收学费,并要
求自民国21年8月至24年7月,全国县市均应指定城乡各设1区或数区为义务教育实验区,实
验区“所需经费以就地筹措为原则”。本年,省教育厅也规定,各乡镇应至少设立初级小学1所,
并整顿、改良私塾,以补小学之不足。当年,全省设有短期小学39所,学生0.19万人。次年,短
期小学增至93所,学生0.42万人。民国23年,浙江全省空前大旱,浙西尤为严重,省库入不敷
出,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成为空谈,所设短期小学也减至90所,学生0.37万人。
民国24年(1935年)7月,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订颁的《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及
其实施细则,改组了省义务教育委员会,并制订实施义务教育的第一期计划。其内容包括:自
民国24年秋至29年暑期,以每1000名失学儿童设短期小学1所为原则,广设短期小学,已
办完全小学则应各附设短期小学班1班;充实原有学校学额,厉行二部教学制;依照短期小学
及普通初小课程之要求改良私塾;试行巡回教学等。各县市也相继成立义务教育委员会,浙
江省初小四年义务教育实施自此始由计划转入行动。民国24年,全省创设短期小学2424所
(班),有学生14.61万人,小学总数由上年的12468所增至15021所,在校学生数由73.29万人
增至91.04万人。民国25年,短期小学数增至3008所(班),有学生28.8万人,小学总数增至
15913所,在校学生数增至120.45万人,按当时全省人口数推算,在校学生数约占全省学龄儿童
总数的57.6%。为助义务教育推进,省教育厅又令各县实行私塾登记,并对塾师进行甄别和训
练。民国24年,全省有改良私塾2033所,在塾学生4.42万人;民国25年又增至2455所,在塾
学生5.43万人。但其时各地短期小学及乡村初小校舍十之八九系破旧庙宇和祠堂,课桌凳则
大多向学生家庭借用,师资也大多属不合格之列。改良私塾的情形也基本如此。
表76-7-1-5 民国22—25年(1933—1936年)浙江省小学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资料来源:据民国时期省教育厅所编各年度《浙江省教育统计初教之部》。
说明:表 中数据已剔除幼稚园数及幼稚园儿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