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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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毕业生升学人数在30%以上的条件。若其他条件具备而每年教育经费不及2万元的,



                                可联合邻近一县或数县设一校,称联合县立中学。民国18年5月,第三中山大学又规定,全


                                省中小学的校名一律去掉“校”字。民国16—5年10年间,浙江省的中学明显增多,尤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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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19年后的7年间为甚。其间,新设的县立或联立中学有:义乌县立初级中学(民国16年夏



                                创办),海宁县立中山初级中学(民国16年创办),海盐县立初级中学(民国16年9月创办,1


                                年后停办),杭州市立初级中学(民国17年8月创办),淳安县立初级中学(民国18年创办),



                                 宁海县立初级中学(民国19年4月以正学小学之初中部单设而成),旧温属六县共立中学(民



                                 国20年由旧温属联合县立女子中学等三校合并组成),慈溪县立初级中学(民国23年创办)。


                                新设的私立初级中学,计有杭州市7校,嘉兴县1校,吴兴县1校,鄞县1校,余姚县1校,定



                                海县1校,绍兴县1校,永嘉县1校,平阳县1校,青田县1校,缙云县1校。


                                         民国22年(1933年)后,根据教育部颁《中学规程》规定,省立高级中学改称省立杭州高



                                级中学,省立第一中学则改称省立杭州初级中学,省立女子中学改称省立杭州女子中学,其余



                                 “省立第×中学”也均分别以学校所在地命名,称“省立××中学”或“省立××初级中学”。民


                                 国24年,湖州、台州2所省立初级中学添设高中班级,成为完全中学;民国25年,又有绍兴、



                                处州2所省立初级中学改为完全中学;民国26年,嘉兴、衢州2所省立初级中学也改为完全



                                 中学;民国27年,又有省立处州初级中学改为完全中学;省立严州初级中学则于民国28年改


                                为完全中学。至民国25年底,全省中学共83所,在校中学生合计2.45万人。至此,全省约



                                半数的县市已设有中学。





                                表76-7-1-9      民国16—25年(1927—1936年)浙江省中学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资料来源:据民国时期省教育厅所编各年度《浙江省教育统计中教之部》。





                                          4.整顿私立中学和收回教育主权



                                         民国17—2年(1928—933年),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私立学校规程》和《修正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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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规程》,规定:凡私人或团体设立的学校为私立学校,外国人及教会设立的学校也为私立



                                学校;私立学校的开办、变更或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对未呈准立案的私立



                                学校,其学生的学籍不被承认;私立学校办理不善或违反法令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勒令停


                                办。民国16年6月8日,浙江省第十九次省务委员会议通过省教育厅提出的《收回外国人所



                                办教育事业》的法案,规定外国人所办的教育事业,应于该年9月1日前移交给省政府或有中


                                 国国籍的人民(或团体)接办,听候审查立案;外国人或外国团体,不得担任董事及校长;立案



                                后可与私立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据此,民国17年,首先收回了嘉兴秀州中学的办学主权。多



                                数教会办私立中学也陆续按规定申报立案,但也有少数外国教会学校采取抵制态度。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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