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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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入园后定期体检,并建立生长发育监测档案;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



                                须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


                                能上岗工作。()建立免疫预防制度,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常见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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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



                                康及抗病能力;进行健康教育,让儿童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等。但仍有


                                许多农村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未能执行上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设施依然简陋,工作人员



                                缺乏相应资质,也无配套的卫生保健制度。


                                         2003年,配合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浙江省开展了对全省学前教育的督导检



                                查。督查情况表明,多数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良好,但农村及民办幼儿园的情况则良莠



                                不齐、不容乐观。其中部分农村及民办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已达较高水平,但“设施‘瓜菜


                                代’”“管理不规范”状况的依然比较普遍。



                                         2008年3月,省教育厅制订并下发《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



                                 园准办标准(试行)》,改变了此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幼儿园准办标


                                准,准办条件也较宽松、笼统的做法。按照全省统一的幼儿园准办和等级标准,幼儿园的办园



                                 门槛有所提高,条件规定也更为细化,包括: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



                                于2平方米;每班均应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有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


                                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平均每班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专



                                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


                                下;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等。



                                          据此,各地均对各类幼儿园实施准入审批和等级评定,各类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随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的进一步改善均有明显提升。但部分地方在准入审批和等级评定工



                                作中存在的放宽“标准”、把关不严等问题,也使部分“准入”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办园质量和卫



                                生保健工作水平仍无改观。





                                          三、幼儿园园务管理







                                          (一)清 末、民国时期





                                         清末时期,全省仅有3所蒙养院(班),均附设于女子学堂内,由承办女子学堂聘任院董事



                                一人(常由承办女学的负责人兼任),负责管理院内一切事务,包括任用保教和其他司事人员、


                                筹集和使用经费等。其时蒙养院(班)规模均较小,在院(班)幼儿,多则20来人,少则仅七八



                                个人,故不分大、小班,一般配置1~3名保姆(蒙养院工作人员)负责保育幼儿,操持日常


                                 院务。



                                         民国时期,幼稚园一般设园长(或园主任)1人综理园务,包括全园保教业务和人事、经费


                                等事项安排。幼稚园园长(或园主任)由幼稚师范科或大专院校有关专业毕业,具有小学教师



                                资格的女性教师担任。学校附设幼稚园园长(或园主任)常由办园学校的校长兼任。私立幼



                                稚园及教会办幼稚园则分别由创办者聘请有经验的教师任园长或由创办者自任园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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