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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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堂设有 圣道(圣经)、经训、国文、英文、历史、地理、算学、博物8门课程;杭州蕙兰中学堂则



                                 设有国文、英文、算学、理科、历史、道学(圣经)6门课程,其中理科包括生理学、地文学、植物


                                  学、动物学、物理学、化学。





                                           (二) 民国时期





                                           1.小学课程



                                           全省小学课程的设置多有变动,均按教育部于不同时期颁发的课程标准规定执行。一般


                                  包括:公民、国语、算术、社会、自然、体育、音乐、美术、劳作等科目。其时,全省城市小学和规



                                  模稍大的完全小学设科较齐全,而大量农村小学则往往因师设科,尤以农村初级小学为甚,通



                                  常只设国语、算术、常识3科,其他科目或由上述3科教师兼教,或未予开设。抗日战争时期,


                                  省教育厅规定各级小学“得依照部颁标准酌加变更”,并增加战时消息、乡土知识、防空防毒常



                                  识、救护技能知识等教学内容。战区各县,除国语、算术、常识3科为必修外,其他科目的开设



                                  及授课时间均酌情自定。


                                          民国时期全省小学校所用教科图书,初时按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凡



                                  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国宗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的规定,均采用由省图书审


                                  查会择定的各科教科书,或对民间通行的课本作适当删改;体操、图画、手工等科教材则由教



                                  师自选。民国3年后,逐步采用国定教科书。民国17年后,普遍采用由国民政府教育部按



                                  “适合党义”“适合国情”和“适合时代性”标准审定的小学教科书。


                                           2.初中课程



                                          民国初,中学实行四年一贯制,仍无初、高中之分。全省中学校均废止读经讲经科,设有


                                  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音乐(乐歌)、体



                                  操各科,女子中学另增设家政(事)、裁缝(缝纫)、园艺(可不设)。民国10年(1921年)秋季



                                  起,省立第一中学校曾试行学分制和选科制,第一、二学年所设课程为公共必修课程,第三、四


                                  学年实行选科制,学生除取得必修课学分外,尚须在文理科各自的选习科目及共同选习科目



                                  中选定若干科目取得学分。浙江省立第三中学校也于第三学年试行分组选修制,分甲、乙两



                                  组,让学生各有侧重地选习科目。


                                          民国11年(1922年)11月壬戌学制(简称新学制)颁行后,中学始有初、高中之分(学制均



                                  为三年)。翌年6月,全国教育联合会拟定并公布《中小学课程标准纲要》,规定中学实行学分



                                  制和选科制。初中生须修满180学分方为合格,修习必修科目不足的学分可由选修科目弥


                                  补。按此纲要规定,初中设必修科目12门,计164学分,分别为公民(6分)、历史(8分)、地理



                                    8
                                  (分)、国语(32分)、外国语(36分)、算学(30分)、自然(16分)、生理卫生(4分)、体育(12

                                  分)和图画、手工、音乐(合计12分)。省内各初中的必修科目设置大多参照此纲要执行,选修



                                  科目则依各校师资和设施条件设置,校际差别甚大。


                                          民国17年(1928年)7月,国立浙江大学制定《浙江大学区初级中学科目学分暂行标准》,



                                  全省初中均实行学分制和选修制。按此标准规定,初中设15门必修科目,计125学分,具体



                                  为:党政训练(6分)、童子军(3分)、国语(40分)、数学(27分)、历史(7分)、地理(7分)、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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