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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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但不要组织学生评议;操行评语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1988年8月起,按照国家教委所颁《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和《中学德育大纲(试行
草案)》的规定,中小学生品德评定,以中小学德育纲要(大纲)提出的教育目标、要求、内容以
及《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依据,在学生个人小结和小组评议基础上,由班主任
写出操行评语。中学生品德由班主任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优秀、良好、及
格、不及格四等评定操行等级。本年,鄞县中学率先试行对学生德育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考
核,其基本方法为:按公民基本公德要求,并结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考核标准分解成6
个一级目标和32个二级目标,按优(做得好)、良(基本做好)、中(偶有违反但能改正)、差(违
反、有的是多次违反)四等,分别记3、、、分,总共100分;先由学生自评,再行小组内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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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无记名打分,并由小组长结出平均总分,三方面结合,评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
第。该校的学生品德考核办法迅速得到推广,至1989年下半年,全省已有107所中学试行此
种考核方式。此后,“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成为全省中学德育考核的基本制度,在操作方法上
则各校均有探索,各具特色。
20世纪90年代后,全省中小学生品德考核与评定在“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基础上,开始
出现“档案袋”评价(或称“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即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收集可反映
其努力情况、进步情况、学习成就等一系列学习作品,并和形成性检查表(行为检查和观察记
录)一道汇集成“档案袋”(或称“学生成长记录袋”),以此作为评价依据。至2010年,此种评
价方式在小学段已较普遍,在初中段仍处起步阶段。
四、学 校体育
(一)体育课教学
1.清末、民国时期
清末时期,各中小学堂按规定均须开设体操课程,各年级每周各3小时。中学堂和高等
小学堂的体操课以做兵式体操为主,初等小学堂及女子小学堂则大多做徒手操、哑铃操、棍棒
操或开展游戏活动。但其时不少小学堂因师资缺乏和设施不足,往往无法正常开课。
民国初期,全省各中小学校仍设体操课。自民国8年(1919年)起,兵式体操逐步削减,
改以普通体操、田径、球类和游戏为主要教学内容。但无统一的体操课教材,教学安排均由各
校自行确定。其时,绝大多数小学校无专任体操教员,常由他科教员兼教,教学不甚得法,过
程也较随意。民国8年,在全省县视学会议上,特别提出学校体操教学及游戏均应有一定目
的,务使儿童身体各部分能够平均发育,强健体魄,活泼精神;同时要求体操教学均须事先编
定教授细目,于讲课时分别段落加以详细说明,以能使儿童详细了解为度。
民国11年(1922年)实施新学制后,体操课一律改为体育课。内容以普通体操、田径、球
类、游戏为主,仍无统一教材,由体育教师依照教育部制定的体育课程标准自行编排。其时,
体育课大多实行“三段教法”:5分钟进行步伐训练;15分钟做徒手操,器械操(哑铃操、棒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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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或练国术(女生为舞蹈);0分钟进行田径、球类训练或做游戏。抗日战争期间,按照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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