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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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伤学生之本分者,则依其事之轻重分别惩戒,惩戒分训斥、停学、斥退三种。杭州养正书



                                  塾所订赏罚规则中,尚有罚跪一炷香、扑救(于圣堂前以戒尺责手心)等体罚处分手段。



                                           2.民国时期


                                          按民国元年(1912年)10月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发的《学生操行成绩考查暂行规程》规定,



                                  各学校校长、教员或学监,应随时审察学生的操行,默记于手册。学生操行成绩以甲、乙、丙、


                                  丁四等评定。丙等以上为及格,列甲等者,校长给予褒奖。在学生升级与毕业时,既看其学业



                                  成绩,又参酌操行成绩。凡学业成绩未及格,其分数相差不及1/10,而操行成绩列甲等者,得


                                  升级或毕业。学生成绩仅能及格,而操行成绩列丁等者,得停止其升级或毕业,但须经教员会



                                  议评议,由校长决定。整个民国时期,浙江省各学校对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大致按此精神执行,



                                  但具体考查办法则各校一般另有规定。民国19年,浙江省立第七中学规定,由学校训育科负


                                  责对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查,科任教员及其他教职员要随时报告学生的情况,并载于操行考查



                                  簿,操行成绩的总评由训育主任会同各级训育员协议,提请训育会议决定。民国23年8月,



                                  省教育厅对全省中学生的操行等第评定又有更细化的规定:操行等第分甲、乙、丙、丁4等,


                                  甲、乙、丙三等又各分上、中、下三级,丁等为不及格,不再分级。分级的标准为:与操行成绩的



                                  考查相联系,学校一般还同时有学生奖惩制度,以“鼓励学生之善行,防遏学生之过失”。对学


                                  生的奖励或惩戒,均由校长或训导主任执行。



                                          民国初期,操行考查包括心性和行为两部分,前者有气质、智力、情感、意志等考查项目;



                                  后者有仪容、动作、语言、才能等考查项目。此后,根据不同时期的训育标准,具体考查项目也


                                  相应有所变动,总的趋势是项目划分愈益细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0世纪50年代初,按教育部于1952年颁发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



                                  (草案)》规定,对学生的品德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思想作风、生活纪律、劳动观点、爱护公



                                  物等项,并实行平时考查与学期总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平时考查,即对学生平时的行为


                                  表现开展经常性的考核与记录,由班主任、各科任教师、生活指导老师及有关职员负责执行;



                                  学期总评议,即对学生的学期操行总成绩作出评定,由班主任会同科任教师于学期结束时以



                                  小组方式评议,并由班主任签署评语,呈教导处核定。学生操行总成绩采用等级记分法:80


                                  分以上为甲等,71~80分为乙等,60~70分为丙等,不满60分为丁等,丁等为不及格;甲、乙、



                                  丙三档在必要时可再各分上、中、下三等;最终评定的操行等级及具体评语应登记在学习簿


                                  上。1954年后,对学生的品德考核以《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为依据,操行成绩评定改



                                  用五级记分法,以3分为及格,并强调品德评语一要具体,二要简明,三要看发展,四要见个



                                  性,五要有鼓舞性。


                                          1957年12月,省教育厅又规定:对中学生品德成绩的评定,除以《中学生守则》为依据



                                  外,尚须全面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实际表现,以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程度及对劳动的认识和


                                  具体表现作为重要依据;操行成绩则一律采用甲、乙、丙、丁四级记分法。



                                          1963年后,依据《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



                                  案)》规定,对全省中小学生的操行考核改为只写评语,不评等级。并要求:班主任写评语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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