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教育志(一)
P. 455
规则,伤学生之本分者,则依其事之轻重分别惩戒,惩戒分训斥、停学、斥退三种。杭州养正书
塾所订赏罚规则中,尚有罚跪一炷香、扑救(于圣堂前以戒尺责手心)等体罚处分手段。
2.民国时期
按民国元年(1912年)10月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发的《学生操行成绩考查暂行规程》规定,
各学校校长、教员或学监,应随时审察学生的操行,默记于手册。学生操行成绩以甲、乙、丙、
丁四等评定。丙等以上为及格,列甲等者,校长给予褒奖。在学生升级与毕业时,既看其学业
成绩,又参酌操行成绩。凡学业成绩未及格,其分数相差不及1/10,而操行成绩列甲等者,得
升级或毕业。学生成绩仅能及格,而操行成绩列丁等者,得停止其升级或毕业,但须经教员会
议评议,由校长决定。整个民国时期,浙江省各学校对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大致按此精神执行,
但具体考查办法则各校一般另有规定。民国19年,浙江省立第七中学规定,由学校训育科负
责对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查,科任教员及其他教职员要随时报告学生的情况,并载于操行考查
簿,操行成绩的总评由训育主任会同各级训育员协议,提请训育会议决定。民国23年8月,
省教育厅对全省中学生的操行等第评定又有更细化的规定:操行等第分甲、乙、丙、丁4等,
甲、乙、丙三等又各分上、中、下三级,丁等为不及格,不再分级。分级的标准为:与操行成绩的
考查相联系,学校一般还同时有学生奖惩制度,以“鼓励学生之善行,防遏学生之过失”。对学
生的奖励或惩戒,均由校长或训导主任执行。
民国初期,操行考查包括心性和行为两部分,前者有气质、智力、情感、意志等考查项目;
后者有仪容、动作、语言、才能等考查项目。此后,根据不同时期的训育标准,具体考查项目也
相应有所变动,总的趋势是项目划分愈益细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0世纪50年代初,按教育部于1952年颁发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
(草案)》规定,对学生的品德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思想作风、生活纪律、劳动观点、爱护公
物等项,并实行平时考查与学期总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平时考查,即对学生平时的行为
表现开展经常性的考核与记录,由班主任、各科任教师、生活指导老师及有关职员负责执行;
学期总评议,即对学生的学期操行总成绩作出评定,由班主任会同科任教师于学期结束时以
小组方式评议,并由班主任签署评语,呈教导处核定。学生操行总成绩采用等级记分法:80
分以上为甲等,71~80分为乙等,60~70分为丙等,不满60分为丁等,丁等为不及格;甲、乙、
丙三档在必要时可再各分上、中、下三等;最终评定的操行等级及具体评语应登记在学习簿
上。1954年后,对学生的品德考核以《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为依据,操行成绩评定改
用五级记分法,以3分为及格,并强调品德评语一要具体,二要简明,三要看发展,四要见个
性,五要有鼓舞性。
1957年12月,省教育厅又规定:对中学生品德成绩的评定,除以《中学生守则》为依据
外,尚须全面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实际表现,以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程度及对劳动的认识和
具体表现作为重要依据;操行成绩则一律采用甲、乙、丙、丁四级记分法。
1963年后,依据《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
案)》规定,对全省中小学生的操行考核改为只写评语,不评等级。并要求:班主任写评语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