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0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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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有鉴于不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甚为困难,省教育厅和省委先
后发出《关于开展工读解决学习困难的指示》和《关于工读运动的指示》,提出“让学生凭自己
的力量,一面生产,一面求学”。全省有3万余名学生参加了由学校组织的工读劳动。
1955年,教育部提出要在中小学有步骤地实施基本生产技术教育。全省不少小学均因
地制宜组织学生开展“小五年计划”活动,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有的劳动项目也有
经济收益,一般均充作班队活动经费。省内各中学则结合理科教学,广泛开展劳动技术教育。
1956年,省教育厅要求师资水平较高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学校开设教学工厂和实验园地,进行
综合技术教育试验。省人民委员会也发文要求各县、市、区、乡人民委员会(公所)拨出一部分
机动土地给当地学校,帮助建立教学实验园地,支持学校开展基本生产技术教育。全省中学
遂有一批教学实习工厂和农业实验园地兴起。1958年1月,共青团中央发出《关于在学生中
提倡勤工俭学的决定》,指出“一面劳动,一面读书,勤工俭学的活动,对于培养学生成为具有
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教育部随之也发出通知,强调学
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被列入教学计划,勤工俭学应该服务于教育目的。学生的各种课余劳动
由此统称为勤工俭学活动。
浙江省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初时以组织学生参加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劳动为主。此后,
随各种校办工厂陆续兴起,学生参加工业劳动成为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文化大革命”期间,勤工俭学活动被批判为“利润挂帅”,随之由以“改造思想”为目的的
学工学农活动所替代。直至1979年10月,浙江省召开教育行政会议后,全省又重新提倡开
展勤工俭学活动。
1980年2月,国务院批转《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开展勤工俭学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指
出:“中小学的勤工俭学活动,既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亦有利于补充国家教育经费的不
足。”省政府随即转发此件,并要求全省学校积极贯彻实施勤工俭学工作。同年7月,又批转
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草拟的《关于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草
案)》,明确指出“校办工厂既是学生学工的基地,也是国民经济构成中的补充部分”,要“积极
发展,认真办好”;“校办农(林)场是学生的学农基地”,学校已经按规定开荒的土地、向生产队
征购的土地及各级政府正式批准调拨的土地,“任何单位都不得收缴或占用,已占用的必须退
还给学校使用”。并规定学校工厂、农(林)场和其他勤工俭学的收入,不上缴利润和所得税;
勤工俭学的收益,除适当用作扩大再生产资金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购置教学设备、解
决师生员工的生活福利等。勤工俭学活动由此被赋予“育人、聚财”双重任务,进入新的发展
阶段。至1983年:全省已有7491所小学、1119所中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小学已建校办工厂
1093个,校办农(林)场2295个,拥有土地约1.9万亩;普通中学已建校办工厂893个,校办农
(林)场765个,拥有耕地约7000亩。有90.6万小学生,60.4万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动。
海宁县黄湾公社中心小学、长兴县天平公社芝山小学、临安县交口小学、诸暨县紫云公社王倪
小学、杭州市第二中学、鄞县中学、宁波市第十八中学、乐清中学、岱山县岱西公社盐业中学、
江山中学、临海县杜桥中学、遂昌县金州公社早坞学校,以及杭州市教育局、海宁县教育局等
单位被评为全国勤工俭学先进单位,受到国家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