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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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及学籍管理
(一)入学
清末时期,浙江省内15岁以下儿童少年均可入初等小学堂,20岁以下青少年均可入高
等小学堂就学。中学堂则通过招生入学考试,招收“高等小学堂毕业者”及虽“未得过高等小
学毕业之文凭,而其应考所试验之功课,实足副高等小学毕业之程度堪以收取者”入学①,一
般以16~18岁为入学之年。但因其时尚处新式学堂初创时期,真正符合中学堂入学资格者
尚少,故18岁以上,但不超过25岁之学生,若入学考试合格,“亦准入学”。入学考试由各中
学堂分别进行。
民国时期,省内初等小学校按规定由乡镇设立,儿童少年可免试入学;高等小学校均由县
设立,新生入学则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一般考语文、算术两门功课。
初中招收高等小学毕业生及具同等学力者,但须经由初中新生入学考试后,择优录取
入学。其中具同等学力者的录取名额不超过总名额的30%。根据各初中班级名额的空缺
情况,允许招收一定数量的插班生,但也须通过招收插班生考试择优录取入学。其时,实行
春、秋两季始业,新生入学考试也分两次进行,均包括笔试、口试与体格检查3项内容。考
试与录取工作由各校单独组织或数校联合进行,顺序上省立中学在先,市、县立中学次之,
私立中学置于最后。新生报考学校不受地域限制,考生被数校同时录取时,允许其自由
择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初时规定,小学生入学年龄一般为8周岁。20世纪80年代初,
则以7周岁为准。1986年,浙江省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小学生入学年龄一般为6周
岁。并规定全省所有小学,包括特殊学校(班),在学额许可条件下,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
学区、招生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入学。凡属小学新入学的
适龄儿童,均凭县(市、区)制发的《学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小
学学籍,同时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简称登记卡),并取得全县(市、区)的统一编号。
跨村的小学则按当地有关规定吸收学龄儿童入学。适龄的视障、听障、智障儿童,除依法批准
免于入学或暂缓入学者外,均按特殊学校(班)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入学年龄为7周
岁,确有困难者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0周岁。
1966年前,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入学,均按“入学考试,择优录取”办法进行。“文化大革
命”期间,取消入学考试,实行“推荐与选拔相结合”办法,由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和当地贫下
中农推荐,县、市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批准接收。1977年后,初中招生考试制度重新恢复,实
行“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参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分段录取”的办法。1980年起,
按省教育局规定,初中招生考试均由各县(区)自行命题,自行组织。
1986年,浙江省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已实施义务教育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实
① 陈元晖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奏定中学堂章程》,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