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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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工 资 分 实 物 含 量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主 要 年 份 的 工 资 状 况

                                          单 位 :市 尺 、斤
                                                         年     份  地 (市 )机 关 人 均 (元 ) 县 (市 区 )机 关 人 均 (元 )
             内  容  中  白  籼  米  白  细  布  熟  菜  油  食  盐  杂  柴
                                                           1955       49.56            41.05
             含  量    0.8    0.2   0.05   0.02   2          1960       63.03            49.36
                全 地 区 工 作 人 员 月 均 工 资 分 为 103.44分 ,        1964        72.30           57.88

            地  专  机  关  干  部  月  人  均  121.73分 ,县 区 为      1988        99.80           95.60
            100.98分 ,乡 干 部 每 人 每 月 补 贴 80个 工 资 分 。
            至 1953年 ,全 地 区 执 行 供 给 (包 干 )制 标 准 的 干
                                                                        干 部 福 利
            部 为 3173人 ,占 当 年 干 部 总 数 的 24.4% 。
                                                            解 放 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福 利 制 度 ,


                1955年 7月 ,国 家 全 面 实 行 货 币 工 资 制 ,
                                                        逐 步 建 立 和 健 全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均 可 享 受 。
            工 资 分 30个 等 级 。 改 制 后 ,全 地 区 干 部 人 均 月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1952年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资 42.11元 ,其 中 地 专 机 关 人 均 月 工 资 为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就 医 ,凭 医 疗 证 记 帐 或 全 额 报 销 ,
            49.56元 ,县 区 机 关 为 41.05元 。
                                                        1965年 实 行 挂 号 费 自 理 。 1984年 ,改 革 公 费 医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大 部 分 执 行 中 央 各 部 制 订
                                                        疗 制 度 ,由 财 政 向 各 单 位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干 部
            的 工 资 标 准 ,少 部 分 执 行 国 家 机 关 工 资 标 准 。派
                                                        就 医 后 ,凭 证 向 本 单 位 报 销 。1987年 后 ,医 疗 费
            往 企 业 工 作 的 干 部 ,经 审 批 ,可 执 行 国 家 机 关 工      核 算 到 人 。 结 余 奖 励 50%,超 额 自 负 10% 。
            资 标 准 。
                                                             子 女 保 健  建 国 初 ,多 子 女 的 国 家 干 部 ,可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行 工 资

                                                        享 受 保 育 、保 姆 补 助 费 。 国 家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后 ,
            制 的 同 时 ,取 消 保 留 工 资 。但 高 级 知 识 分 子 和 高      实 行 独 生 子 女 补 助 费 。 1958年 后 ,机 关 对 未 成
            级 技 术 人 员 的 保 留 工 资 取 消 后 ,改 发 一 定 数 量
                                                         年 的 干 部 子 女 ,实 行 “统 筹 医 疗 ”,每 人 按 月 交 纳
            的 临 时 津 贴 。 1956年 7月 ,调 整 部 分 机 关 工 作        0.5元 (后 改 0.6元 )医 疗 统 筹 费 ,就 诊 费 凭 证
            人 员 的 工 资 级 别 。 调 整 后 全 地 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向 本 单 位 报 销 。
            人 员 人 均 月 工 资 为 47.85元 ,人 均 月 增 5.74
                                                             福 利 费  自 1954年 开 始 ,干 部 福 利 费 按 本
            元 ,其 中 地 专 机 关 为 53.03元 ,县 区 机 关 47.10
                                                         机  关  干  部  工  资  总  额  的  1 % 到  2  .  7  % 从 行 政 经 费
            元 。 是 年 ,全 区 工 资 标 准 执 行 四 类 区 标 准 。         中 提 取 。 1988年 后 ,改 为 按 每 人 每 月 2.8元 提
                1955年 改 革 工 资 制 度 后 ,除 在 1963年 、         取 。 干 部 福 利 费 大 多 用 于 干 部 家 庭 发 生 灾 害 造
            1974年 、1977年 、1979年 、1982年 对 工 资 偏 低
                                                         成 的 困 难 和 生 活 困 难 及 子 女 统 筹 医 疗 超 支 补
            的 作 过 部 分 调 整 外 ,国 家 工 资 制 度 基 本 不 变 。       助 。 此 后 ,干 部 生 活 逐 步 提 高 ,福 利 费 大 多 用 于
                1985年 ,国 家 为 理 顺 机 关 各 职 人 员 的 工 资
                                                         集 体 福 利 。
            关 系 ,全 面 改 革 工 资 制 度 ,实 行 以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干 部 离 退 休  1956年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为 主 的 结 构 工 资 制 。 全 市 共 有 42299人 参 加 工       单 位 的 干 部 实 行 退 休 制 度 。 干 部 退 休 由 政 府 人
            改 ,月 增 工 资 总 额 761270元 ,人 均 月 增 17.99
                                                         事 部 门 发 给 退 休 证 书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30年 以 上
            元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人 均 月 增 工 资 为 20.54      的 按 原 工 资 的 70%计 发 退 休 费 。 退 休 后 ,移 交
            元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人 均 月 增 工 资 为 17.42       当 地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发 放 退 休 费 。1978年 后 ,对
            元 。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实 行 离 休 制 度 (已 退 休
                                                         的 改 办 离 休 手 续 ),归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管 理 (后 由
                                                         老 干 部 局 管 理 )。对 建 国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实 行 退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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