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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制 度 。 退 休 后 归 原 工 作 单 位 管 理 ,发 放 退 休 费 。    本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为 编 委 的 办 事 部 门 。 专 署 及
            1985年 后 增 发 退 休 补 助 费 ,分 别 按 1952年 参        各 县 、市 于 1950年 先 后 建 立 编 制 委 员 会 ,统 一
            加 工 作 满 30年 、1953年 后 参 加 工 作 满 30年 及        管 理 本 级 的 编 制 工 作 。
            工 作 不 满 30年 ,增 发 25%、20%、15% 的 补 助              人  员  编  制  管  理    建 国 后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领
            费 。                                         导 ,分 级 管 理 。 规 范 性 机 构 由 中 央 政 府 统 一 规
                干  部  节  假  日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定 ,人 事 编 制 由 省 编 委 下 达 。 全 地 区 从 1950年
            员 ,除 享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外 ,还 有 探 亲 假 、     完 善 政 权 建 制 后 ,几 经 精 简 、膨 胀 、再 精 简 的 过

            年 休 假 、婚 假 、丧 假 和 妇 女 干 部 产 假 等 。 干 部 假     程 。 1950年 ,全 区 行 政 编 制 总 额 7088人 ,其 中
            休 从 50年 代 开 始 实 行 ,以 后 逐 步 补 充 完 善 。        地 区 机 关 347人 ,县 、市 机 关 2278人 ,区 级 机 关
                                                             人
                                                                                   人
                探  亲  假    未 婚 干 部 探 望 异 地 父 母 ,已 婚 干    1980 。 全 区 土 改 工 作 队 1537 。 占 全 区  总  人

            部 探 望 异 地 配 偶 ,每 年 假 期 20天 。 1981年 后 ,      口 的 3.99‰ 。
            改 为 30天 。已 婚 干 部 探 望 父 母 ,每 隔 4年 一 次 ,          1954年 ,全 区 17个 县 (含 本 地 的 崇 德 、武

            假 期 20天 。                                   康 、孝 丰 及 现 归 杭 州 的 余 杭 、临 安 、于 潜 、昌 化 )2
                年  休  假     1953年 实 行 ,1954年 停 止 ,1985    个 市 ,按 甲 、乙 、丙 、丁 四 类 ,83个 区 按 甲 、乙 、丙
            年 恢 复 。 凡 参 加 工 作 满 5年 不 到 10年 的 假 期 7      三 类 划 定 等 级 核 定 编 制 。 全 区 行 政 编 制 4864
            天 ;满 10年 不 到 20年 的 10天 ;满 20年 不 到 30        人 ,地 区 机 关 329人 ,县 、市 为 2424人 ,县 以 下
            年 的 15天 ;30年 以 上 的 20天 。 因 公 务 繁 忙 不        的 区 及 27个 建 制 镇 为 1789人 ,乡 干 部 为 322
            能 休 假 的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按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折 发     人 。农 业 合 作 化 后 ,乡 干 部 增 至 3020人 。全 区 行
            未 休 假 期 工 资 。                               政 编 制 总 额 增 加 到 7836人 ,占 全 区 当 年 总 人 口
                婚  丧  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结 婚 ,直    的 4.07‰ 。
            系 亲 属 亡 故 ,给 假 3天 。                             1956年 ,撤 区 并 乡 。1957年 ,县 以 上 机 关 开
                妇 女 干 部 产 假    1955年 规 定 56天 ,1984      始 精 简 ,下 放 干 部 ,加 强 对 农 村 合 作 化 和 “人 民

            年 增 加 到 90天 。对 晚 婚 、晚 育 的 ,从 1985年 起 ,      公 社 化 ”运 动 的 领 导 。 至 1958年 ,编 制 总 额 不
           经 组 织 批 准 ,可 以 再 给 6个 月 的 哺 乳 假 。            变 ,但 公 社 干 部 增 加 至 3560人 ,占 编 制 总 额 的
               干  部  抚  恤    从 1950年 开 始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44.7% 。
           牺 牲 、病 故 ,一 次 性 遗 属 抚 恤 费 由 政 府 的 民 政 部          1963年 ,重 新 核 定 编 制 ,各 县 的 编 制 总 额
            门 发 放 ,其 生 前 瞻 养 的 父 母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的 子     按 总 人 口 2%。确 定 。 全 区 核 定 编 制 6060人 ,其
           女 ,发 放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补 助 费 几 经 调       中 人 民 公 社 (镇 )编 制 为 3537人 ,占 编 制 总 额 的
           整 。 80年 代 起 ,按 红 军 、抗 日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干       58.4% 。
           部 遗 属 人 月 均 分 别 为 55元 、50元 、45元 ;建 国             1979年 ,恢 复 编 制 工 作 。1983年 秋 开 始 ,进

           后 干 部 遗 属 ,在 城 镇 的 40元 ,在 农 村 的 37元 ,        行 地 、县 机 构 改 革 ,先 市 后 县 再 乡 镇 ,分 期 分 批
            由 干 部 的 原 工 作 单 位 负 责 发 放 。                 定 编 。 市 区 (含 城 、郊 区 )按 总 人 口 2.5‰,另 加
                                                        管 辖 一 个 县 增 编 50人 ,合 计 定 编 1935人 ,其 中
           【机 构 与 编 制 】
                                                        市 级 机 关 定 编 965人 。 县 级 机 关 编 制 以 250人
                                                        为 基 数 ,再 按 人 口 、地 域 面 积 递 增 ,共 定 编 4655
                           编 制 机 构                      人 。 乡 镇 仍 按 全 县 总 人 口 的 0.93‰配备,定 编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事 编 制 ,由 各 级 编 制 委 员 会       3488人 。 80年 代 末 ,全 市 核 定 行 政 编 制 10078
           (以 下 简 称 编 委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管 理 。编 委 的 主      人 ,占 全 市 总 人 口 的 3.54‰ 。 公 检 法 安 全 系 统
           要 负 责 人 ,由 本 级 党 委 或 政 府 的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     另 立 编 制 ,全 市 定 编 2865人 ,本 级 为 58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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