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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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田籍管理  1950年,为核对征粮田亩,整理过地籍资料,因收效甚微而未果。1951年
         结合土改复查,亦整理过地籍,全县财粮干部加每镇1人,计600余人,以土改、征粮两种
         资料,相互对照,组织评议,经核查、校对、入册、归档,遂填发土地证。全县70~0%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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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和权属关系情况基本查清,拟与土改证同时发放。后因发证工作受挫,人员调走,资料
         散失,未成。1988年10月至1989年1月,组织、培训3500人,完成18个建制镇国有土地
         之使用申报登记发证。1989年6月至199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申报登记,经测量,绘
         制地籍图,上墙公布,供公众校核,15天内无异议者,承认其土地使用合法,编制土地使用
         权 登 记 册 。 两 项 合 计 注 册 土 地 343385宗 , 面 积 39695.5亩 , 其 中 国 有 土 地 23901宗 ,
         4139.3亩;集体土地319484宗,35556.22亩。1993年底,已发证146030份,占应发数
         42.52%。与此同时(1990~991年),为使地籍管理规范化,县制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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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当事双方,凭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文本或有效证书,到镇(乡)申请。经镇(乡)初
         审后,按季上报县土地管理局,如复核无误,则准予调整资料、表册档案,作为调整土地使
         用权之依据。
           用地审批 因年代而异。1953年规定,国家建设征地,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山地)1
         亩以上,非耕地(包括荒山、宅基) 3亩以上,或两者合计3亩以上,拆民房5户以上,均须
         报省批准。50~0年代非农业建设极少,国家和集体仅用地2000余亩。农村社员建新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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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无宅基地者,由本户申请,社员大会讨论,生产队统一规划,报县审批。1969年10月起,
         征用耕地3亩(含以内),由县批。3亩以上或建楼堂馆所、住宅宿舍(不论面积)经县审查
         报省批。1970年,凡征用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或合计3亩以上,经县审查,报
         省批。生产性建设用地,由县(市)审批,报省备案。1982年6月,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
         地3亩以下由县批。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包括原有住房在内),每人15~0平方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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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3口以下)不超60平方米,中户(4~ 5口)不超90平方米,大户( 6口以上)不超过100
         平方米。集镇居民建房减半数左右。超计划生育人口不给;独生子女多给1人宅基地。1984
         年补充规定:华侨、侨眷用侨汇建住宅所需土地可增加30%,非耕地可放宽。征用耕地1~
         2亩,非耕地3~亩由市(地)批准。1985年末,县受市(地)委托代办审批征用耕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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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亩,非耕地5~0亩权限。1987年起,征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土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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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县府批准,报省、市备案;村镇个人建房用地由县土管部门审批。标准:大户100平方
         米、中户90平方米、小户60平方米。非耕地可各增10平方米。回乡定居华侨、港、澳、台
         同胞,外籍华人,由县土管部门掌握审批。1988年起,城乡建设用地概由县土地管理局依
         法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992年起,农村用非耕地建私房,由镇(乡)按法定手续办理。
         用耕地,由县土地管理局批办。
            计划管理  建国后至1983年,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6. 17万亩。此后建房用地剧增,
         1984年耗地5323亩,1985年增至6782亩。为制止用地失控,1987年始对各项建设用地
         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需预报来年用地指标,县按上级下达指标逐项分解,村镇个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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