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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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分别在县人武装部和柯桥镇业务培训试点。7月1日,全县开始普查登记,到10月
20日结束。登记人口893051人,其中男性 40454人,女性452597人。
第 四 章 计 划 生 育
绍兴素有“多子多福 习俗,生育长期处于自流状态,普遍早婚、多生。1956年开始提
倡节制生育。1963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1971年起,推行“晚”(结婚晚一点)、“稀”
(两孩间隔长一点)、“少”(最好一孩,最多两孩)之生育要求。1979年后大力提倡晚婚、晚
育和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严格控制计划外3胎,杜绝多胎。80年代,计划生育列为基
本国策,全县取得突破性进展,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 左右,1980、1984年最低,人口
出生率、自增率分别为8.56‰ 、 1.93‰ 和7.78‰ 、 1.22‰ ,县先后获得全国计划生育工作
先进集体2次,省计划生育红旗单位3次。
第 一 节 晚 婚 晚 育
晚 婚
1963年开始,对未婚男女青年进行晚婚
晚育教育。10月,县提出“男30岁、女25岁
结婚”,是第一个晚婚年龄规定。1964年3
月,县转发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男30、女25
岁结婚为宜”。1973年4月,又规定“城镇男
青 年 26~7足 岁 , 女 青 年 24~5足 岁 , 农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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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青 年 24~5足 岁 , 女 青 年 22~3足 岁 ”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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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为宜。1976年3月,发文要求“把好晚婚
关”,全县男性晚婚率达91.7%,女性晚婚率76.68%。 1978年,规定“农村男25足岁、女
23足岁,城关镇、柯桥镇、安昌镇及吃商品粮职工、居民结婚,男27足岁、女25足岁”,还
规定“在招工时,不符合晚婚而结婚者不予招收;在学习和试用期间未到晚婚年龄而坚持
结婚者,应动员其退学退工”。是年1 2 月又规定,“农村吃商品粮的居民、职工男2 6 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