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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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成经常性工作,并为广大育龄夫妇所接受。1990年底,全县男女节育手术累计有90215
         人,占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总数之48.26%。

                            1 9 8 1 ~1 9 9 3 年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避 孕 节 育 情 况































                                  第 五 章             堕                     民






           堕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又作“怯邻户”、“乐户”,明代称“丐户”,南宋谓
         “堕民”。据民国二十五年(1936) 9月15日《绍兴商报》载,时绍兴堕民总人口达3万余人。
         清《皇朝通志》:世代被“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不得与平民通婚,更不
         许应科举。对此,历代地方志乘均有所论述,清及民国更有许多学者作过调查研究。但堕
         民始于何时,缘何被摈而官民贱之,迄今众说纷纭。有明以来至民国,皇帝、总统屡有削除
         堕民、丐籍等谕旨诏令颁发各地,然堕民依旧沉沦孽海,不得平等,是官府令而不行,乡曲
         禁而不止,还是堕民自甘污贱,终无定论。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堕民才获得彻底解
         放,地位与一般民众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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