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0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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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24周岁,如男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女方可照顾1岁,双方同岁或女方大于26周岁
者,男方可照顾1岁”。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又规定,“凡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推迟3
年结婚者为晚婚”,即女23周岁,男26周岁。1982年6月,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规
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国家干部和职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除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自此,晚婚率列入当年人口规划内容。
晚 育
1973年开始,县每年对公社下达人口规划、分配人口出生指标,公社根据新婚夫妇年
龄大小安排生育,发放生育卡。1981年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
育。1982年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公布实施,规定“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对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可增加产假15天”。 198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
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把晚婚晚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1 9 8 0 ~1 9 9 3 年 女 性 晚 婚 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