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P. 453
第七编 交通运输
第四节 水运管理
运政管理
绍兴县由于本地水路货源短缺,造成绍兴县的水运业一直处在低谷状态。水路专业运输企业
由原来的二十几家小运输社合并为绍兴运输公司、绍兴县第二运输公司、绍兴县第三运输公司等三
家专业运输企业,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绍兴县第二运输公司、绍兴县第三运输公司两家企业水运
业务到 2008 年全部退出市场,另有一家股份制企业绍兴市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和一家个私企业绍兴
县佳华运输有限公司挤占绍兴县水运市场。至 2013 年,绍兴县辖区水运总运力 151 艘,7937 载重
2
吨,平均吨位 185 吨,特种船舶 5 艘,1279 载重吨。
港政管理
绍兴县的港政管理最初的管理模式没有一定的规范,一直到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正式实施,港政管理才有法律依据。2004 年,绍兴县辖区的码头主要是厂矿企业自备码头和利用航
道自然岸坡设置的临时装卸点,在 2004 年以前基本上处于无序管理状态。2004 年到 2006 年,绍兴
县辖区码头经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治,淘汰取缔一大部分不适合装卸条件或者严重影响通航环境
的小装卸点,规范辖区装卸码头的经营行为。2013 年,绍兴县有临时性码头 36 个,其中厂矿及货主
自备码头 19 个,临时性散杂货装卸点 13 个,化工类简易装卸码头 4 个。
规费稽征
航政规费是按国家规定费率征收的水运各项规费的总称。1951 年,国务院统一收费规章,由
航运管理机构向货主征收运费值 1%的航政费,作为航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管理费开支。1954
年 4 月,浙江省航运管理局经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停止征收,改航政费为管理费,木帆船按运费
征收 3%管理费。7 月,又向航快船按运价征收 2%管理费。1963 年按浙江省航运管理局〔1963〕
航港字第 21079 号通知,向船舶单位征收营业总额 3%的航管费;向货主单位征收运费总额 4%的
调配费。2013 年,已停止征收的费种有水路货运附加费、乡镇船舶管理费、水路交通建设费,仍在施
行的航政规费包括航道养护费、沿海航政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河道护岸
费(代征)和港航其他费(船舶检验费、港航监督、代理费等)。
0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