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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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179·
党部成立,以自治经费三分之一拨充之,余款奉省令准县立款产会借支。十九
年八月,各县奉划自治区,设立区长。本县划分四区。以原有“一五附捐”不
敷开支,呈准再由地丁项下每两带征二角,名曰“新自治附捐”,合前之“一五
附捐”,年共得银四千八九百元,统归区公所经费。而乡公所经费,则由各乡公
所自筹。民国二十三年,裁撤区公所,施行乡镇保甲制度,由县政府举办自治
户捐。据《县政府二十四年自治经费预算书》,每年全县户捐,可得壹万五千壹
百六十贰元,连同自治附捐为贰万零壹百四十六元。民国二十八年,前项自治
经费不敷,依田赋及普通营业税标准征收二成,其征数不详,不足,由省统筹
核定拨补。本县自治经费,每月五百零七元。二十九年,《自治附捐及自治户捐
征收条例》废止,而另依田赋标准再征自治经费二成,连同二十八年,依照田
赋普通营业税标准各征收之二成自治经费,一并存入省库,由省统盘支配。本
县全年为二万六千壹百元。嗣奉令以八折发放。三十年,每月奉拨本县自治经
费为二千四百元。自五月份起,省令将经费紧缩,月只拨一千四百四十元。三
十一年,改征实物,从前田赋带征及按照普通营业税标准各征二成之自治经费,
奉令废止。各乡镇职员,均在自治户捐项下开支,计全年征额约十二万元。嗣
奉省令,宽筹乡镇经费,以为中央及省令所饬负担之用(如驻军副食差价之类),
订有乡镇户捐、劳役捐、荒地取缔捐各项征收规则,并饬成立乡镇经费征收处。
本县遵令开办户捐,自户有财产五千以上者起捐,为累进法,分六等,自甲等
财产总数征百分之四以至巳等征千分之七为止;劳役捐,每壮丁全年纳币六十
六元八角八分;荒地取缔捐,本县尚未实行。计自三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三
十三年三月末日止,据县府呈报,二项捐税共征法币四百六十七万五千三百三
十三元。三十三年七月,田赋项下,每元带征乡镇公粮一斗零五合。三十四年,
乡镇公粮停征,由县税征收处带征富力捐,劳役捐停征,以作乡镇经费。全县
自治经费为陆百四十万元。三十五年,改富力捐为劳力捐,每壮丁年输法币一
千五百元。三十六年,改劳力捐为人民捐献,全年预算为壹千零五十八万元。
三十七年,自治经费由各乡镇自筹,每一乡镇,每年限筹稻谷壹百五十六石,
又经费壹千九百九十六万元。
按:上所列举,均采诸残余档案之中。其捐税名目,大致无误;至其数字,因报销册
均遗失,未能精确也。此皆为各乡镇自治办公费。其乡镇事业费,不在此限,以事业少而
悉无成功故无从统计。
历年全县乡镇自治经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