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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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卷十 教 育 志
始定诸路增养县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大观元年,
诏县学生三不赴岁升试及三赴岁升试而不能升州学者,皆除其籍。宣和三年,
诏罢天下州郡学“三舍法”,惟大学用之(州县尝置学官,凡元丰旧制所有者皆如故)。光
宗初,公试令附省场别院。绍兴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混补法,命两省台谏杂
议可否。于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县皆有学。庆
历以后,文物彬彬。中兴以来,建大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竞之风胜,
而忠信之俗微。亦惟荣辱升况,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工雕篆之文,
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具文。请重教官
之选,假守贰之权;仿舍法以育才,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所贡之员。
期以次年,试于太学。”其诸州教养课士升贡之法下,有司条上,思议遂寖(《雍
正志》引《衢州府志》云:宋州县弟子无定员。崇宁二年,诏诸州用前一举试者为则,尝逾二百人,许置
百员,数减乎此,则以三分之二为额。县学则裁其见籍,率三而汰一)。据文献通考,谓宋兴之初,
是时未有州县之学。先有乡党之学。盖州县之学盖有司奉诏所建也,故或作或
辍,不免具文。乡党之学,贤士大夫留意斯文者所建也。故前规后随,皆务兴
起,后来所至,书院尤多。而其土田之锡,教养之规,往往过于州县。盖欲仿
四书院云。吾县宋时书院之可考者,惟包山书院及一封书院耳。
元主中夏,亦先以科举取士。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
内设立小学(先时盖有学官而无弟子),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教学
于父兄者亦后其便。其它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
学者,并立为书院。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
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
置之。路设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散府上中州设教授一员;书院设山长一
员。自京学及州县学以及书院,凡生徒之肄业于是者,守令举之,台宪考核之,
或用为教官,或用为吏属,往往人材辈出。
明继元统。其取士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举荐,曰铨选。
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例之。而科目得人为
盛。洪武二年,太祖谕中书省臣,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府设教授,
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
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
差。生员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不率者
黜之。又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
制论。二十年,令增广生员不拘额。宣德三年,定增广之额,在京府学六十人,
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增广既多,于是初设食廪者谓之“廪膳生员”,
增广者谓之“增广生员”。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
谓之“附学生员”。凡初入学者,止谓之“附学”;而廪膳、增广,以岁科两试
等第高者补充之;非廪生久次者,不得充岁贡也。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