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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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卷四    财 务 志

             编裁剩余解部等项。
                  盐课加闰抵课水手银壹两肆钱陆分肆厘伍毫陆丝陆忽陆微陆尘。抵课座船水
             手银、金竹岭巡检司盐课。
                  漕运加闰、漕运本色、月粮给军米,叁拾伍石玖斗伍升陆合捌勺。
                  随漕折色月粮柒分,给军银贰拾伍两壹钱陆分玖厘柒毫陆丝。

                  驿站加闰、本府各驿新加银壹拾捌两。归入地丁征解,仍按额移解臬司题销。
                  存留加闰银柒拾捌两贰钱陆分陆厘陆毫叁丝叁忽。汇入地丁起解,请藩库转
             发。本府库子四名,工食银贰两。余作本县各衙门经费,及冲要五铺、各渡渡夫工食。
                  外赋
                  学租银玖两叁钱陆分柒厘捌毫。解司转解学院,给贫生膏火。
                  牙税银柒两肆钱。上则每名捌钱,中则陆钱,下则肆钱。
                  契税。置产价银壹两,税叁分。
                  牛税。每两征银叁分。

                  碓税。征收不等。
                  以上契、牛、碓三款税,岁无定额。

                  按:上列起运各款,系节取《光绪志》而去其细目。在康熙以前,凡府、县各志,粮
             赋多详其收入,所征之粮,有起运、有存留分款,征罚甚多,犹之今时预算之书。自康熙
             初行统征分解之法,于是收入之数略,而支出之数详矣,犹之今时决算之书。昔时粮赋收
             入支出,无或差异,故见其一即知其二也。惟人丁一项,康熙五十二年诏以康熙五十年丁
             册定为常额,以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所增实数,另造清册具报,谓之盛世滋
             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又将丁均摊于地,从此有丁之名而无粮之实。乾隆五十二
             年,复将存留之款,统归起运,其应给存留各款,按额请藩库转发。征收期间,分上、下
             两忙。上忙限二月开征,四月完半,五月停征;下忙八月接征,十月全完,次年五月奏销。
             县止设一柜,在县大堂西,四乡均来城赴柜完纳。其征收经费,多取之于平余,平余者以
             钱折合银所得之余数也,计银壹两,征钱自贰千肆百拾叁文至贰千捌百文不等。而起运则
             以一五合银,只需钱壹千伍百文,每两可余伍百文至柒捌百文不等。清时官俸极薄,知县
             每年俸银肆拾五两,非特征收经费取之平余,其它一切开支,亦取给于是。光绪七年,浙
             抚谭钟麟,奏明衢属征收钱粮。同治年间,每两连耗征银壹两壹钱,起解以壹伍合钱壹千

             陆百伍拾文。西安每两准留平余钱肆百文。开化准留平余若干,已无案可稽矣。
                  民国粮赋
                  民国成立,征收田赋、正税科则,悉仍清季之旧。元年,经浙江临时省议
             会议决,每钱壹千,折收大银圆壹元,每两折解壹元伍角,并粮捐叁角,共壹
             元捌角。本县向章,每两折收大钱贰千捌百伍拾文,正税以外,余折为每两带
             征县税柒角捌分,内提一成作为征收费,余分十成,摊作教育、警察、公益、
             准备等费。民国三年十一月,公布《修正浙江省征收地丁暂行章程》,第一条亦
             规定浙江省田地山荡应完地丁,暂照原科征收,其漕南征收方法,亦经省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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