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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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87·
决定,改为抵补金,由浙江都督朱瑞咨请国务院交参议院议决,每斗征银圆叁
角。二年十二月,财政部电省,查明照前清漕南价目最多之额征收,经浙江国
税厅筹备处呈复,浙江平均各县折征价目,为每石肆元柒角伍分捌厘,嗣奉部
定每斗征银元伍角,自三年为始,通饬照办,而浙江省议会议决,仍规复旧制,
每石米征收叁元,另加省税每石壹元,于五年十月间,电部核准。十年,省议
会减省税为捌角,以后每年递减贰角,减尽为止。其县税则改称特捐,以及乡
自治经费均照旧额征收。至征收经费,于正额以外,附收百分之十以内,由省
自行酌定,本省定为地丁项下附收玖厘,计银圆壹角陆分贰厘,抵补金项下,
每石附收壹角伍分,于三年上忙实行,又规定各县视粮赋之多少,分为柒厘、
捌厘、玖厘,不及二万者,准支一成,开化粮赋不及二万两,例支一成,由省
拨补三百一十九元五角三分。特捐征收费,仍于特捐内提支。其它带征各附捐,
不支给征收费。粮柜于县署设立总柜外,始于各乡设立分柜五处,划定征收区
域。
民国八年十一月开化县公署呈报浙江财政厅调查田赋实数:
原有田壹千柒百捌拾叁顷肆拾壹亩捌分叁厘叁毫捌丝伍忽。内上则田柒百贰
拾伍顷壹拾玖亩壹分玖厘贰毫柒丝陆忽。旧为开原、石门、龙山三乡。
每亩征银捌分贰厘陆毫、米壹合贰勺,除清光绪四、八两年,及民国元年
水灾案内,奉准蠲免荒绝赋额陆拾柒顷柒拾捌亩叁分贰厘柒毫。
实在应征成熟赋额陆百伍拾柒顷肆拾亩捌分陆厘伍毫柒丝陆忽。
银伍千肆百叁拾两壹钱玖分伍厘。
米柒拾捌石捌斗捌升玖合。
中则田叁百伍拾玖顷陆拾肆亩捌分陆厘。旧为金水、玉山二乡。每亩征银柒分玖
厘伍毫、米壹合壹勺陆抄,除清光绪四、八两年及民国元年水灾案内,奉准蠲
免荒绝赋额叁拾顷伍拾贰亩玖分柒厘柒毫。
实在应征成熟赋额叁百贰拾玖顷拾壹亩捌分捌厘叁毫。
银贰千陆百壹拾陆两肆钱玖分肆厘。
米叁拾捌石壹斗柒升柒合捌勺。
下则田陆百玖拾捌顷伍拾柒亩柒分捌厘壹毫玖忽。旧为云台、崇化、训型三乡。
每亩征银柒分陆厘、米壹合壹勺陆抄,除清光绪四、八两年及民国元年水
灾案内,奉准蠲免荒绝赋额叁拾玖顷伍拾壹亩贰分肆厘柒毫。
实在应征成熟赋额陆百伍拾玖顷陆亩伍分叁厘肆毫玖忽。
银伍千捌两捌钱玖分陆厘。
米柒拾叁石捌斗壹升伍合叁勺。
以上共计应征成熟赋额田壹千陆百肆拾伍顷伍拾玖亩贰分捌厘贰毫捌丝伍
忽。
原有地壹千捌顷肆拾亩壹分玖厘捌毫壹丝陆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