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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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91·

             理处为浙江开化县田赋粮食管理处,而裁撤粮政科,处长仍由县长兼任,副处
             长则归省派,下置秘书及一二三等科,并督征员、办事员等。又以本年编查土
             地,添设第四科,以总理之。四征收所,则改为办事处。稻谷管理,城内则设
             集中仓,四乡则添设徐塘口、村头、明廉、花山、杨林、白渡华埠移此、长川
             等收纳仓,均设有管理员、助理员、仓丁等。至三十三年,又添设金村、张村、

             青山底、畲田坂、薛岭等收纳仓。三十四年,抗战胜利,豁免粮赋,田赋处人
             员多半给费遣散。三十五年七月一日,奉令裁田粮处,于县政府内设田粮科,
             以办理田粮事宜,下分总务、稽征、储运等股,税契员并归县税征收处,并裁
             集中仓。三十七年四月一日,田粮科改为田赋征收所,内分稽征、储运二股。
             并设征收分所三处:城区分所,辖开阳、锦环、儒廉、亲仁、桂岩、同源等乡
             镇;马金分所,辖马金、礼型、振新、公宁、七贤、集义等乡镇;华埠分所,
             辖华埠、鼎梅、同有、巧成、溪源、协和、五祥等乡镇。而收纳仓,则定为城
             区、马金、明廉、村头、华埠、白渡、杨林、桐村、油溪口、长川十处。
                  征实之折算
                  三十年三月八日,奉省电,核定抗战前一年米价,每百市斤为四元三角。

             又奉省电,核定开征前四个月内平均粮价,每百市斤为十八元,应纳米额壹百
             市斤者,应折燥谷壹百肆拾叁斤。以抗战前一年纳粮之币额折为米价,得米若
             干,即以当时米额折为纳谷纳币之标准,其《折算表》如下:
                  上下期正税,每元带征省、县附税总额:上期二.七八四元,下期 0.九三
             七元,合计三.七二一元。
                  照战前一年百市斤四元三角折米额:八六斤半。
                  一期米额:四三斤四两。
                  照四元三角米价折三十年开征前四个月内百市斤米价:十八元。
                  照十八元米价合四十四斤,十一两折一期国币数:八.0 四四元。
                  民国成立,清季之粮捐及自治附捐一仍其旧,嗣后屡有兴作,亦多于粮赋
             项下带征。今列表如下,其停征之捐,亦附见焉。
                  开化县地丁南米带征各项附加捐表
                  附捐名称             捐率           开征年月          停征年月               备考
               粮捐            每两叁角            清光绪二十八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伍角
               乡镇自治附捐        每两壹角伍分          清宣统元年
               县特捐           柒角捌分            民国元年清平余改折
               军事特捐          壹元              民国十六年          民国十八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壹元
               建设附捐          壹角伍分            民国十七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叁角
               教育附捐          壹角伍分            民国十七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叁角叁分
               建设特捐          壹元              民国十八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壹元
               治虫经费          壹角              民国十八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壹角
               救济附捐          壹角伍分            民十八年
               土地事业费         叁角              民国十九年          民国二十年        抵补金每石带征壹角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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