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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40元。
2003年7月,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人均55
元。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
费。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在职人员工资套改,7月1
日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
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分若干职务层次,按各职务层次平均增资额的一定比例
增加退休费。具体增资为离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
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退休人员:行政管理
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
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
(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
级工)及普通工180元。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
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计
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
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
3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70%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
增加退休费。
其它 省政府规定,从1996年10月起,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享受劳模待遇的
先进工作者,下同)和中央军委命名战斗英雄、模范和3次以上获省部级劳动模范,
退(离)休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享受劳模津贴80元;获2次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含
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退(离)休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享受劳模津贴
60元;获1次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离)休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享受劳模津贴50
元;1956~1964年获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退(离)休时仍保持荣誉,每人每月
享受劳模津贴30元。2004年2月,根据浙政办发文件规定,对上述劳模津贴进行调
整。(1994年5月,地委规定在职劳模也享受一定劳模津贴。)2004年2月,调整在职
劳模的劳模津贴。
1993年工改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情况,关注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及
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人员补助标准,3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
标准,确保基本生活。在每一次调整工资标准同时,相应调整警衔工资标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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