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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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困难群体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劳动保障事务

                 代理“一站式”服务。至2005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5798个,完成省政府考核
                 目标109%。2006年,城镇新增49185人,完成省政府考核目标111.78%。

                     下岗职工再就业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展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

                 改制工作,随之大批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分流。1998年初,全市共有下岗职工26682
                 人。为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市政府筹集再就业保障资金,发放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998年始,采用企业自筹、失业保险基金调剂、财政出资“三三

                 制”办法,保证每个下岗职工每月能领到260元基本生活费。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的60%标准,为每位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代缴工作至2002年9月下岗
                 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完成后结束。采取各项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对招用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签
                 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下岗职工人数,按人

                 均1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给予3年所得税之前扣除照顾。对从事社区居民服
                 务业,安置下岗职工比例不低于30%,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免收行政性

                 收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式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以及到农村租赁荒山、荒
                 滩、土地,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由企业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一个月经济补偿,并享受比较优惠税费减免。1998~2003年,全市共组织6.22
                 万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其中劳动部门组织培训2.69万人,共有3.86万

                 人培训后再就业,占62%。2005年,再就业16319人,完成省政府考核目标108.8%,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432人。2006年,再就业13689人,完成省政府考核目标

                 110.1%,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303人。





                                               第二节  用工管理




                     民国时期,用工主要采用雇佣制,包括学徒契约制、职工聘雇制、童工养成制、
                 季节工合同制。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企业沿用雇佣制,由工会协助订立劳资合

                 同,以保障工人权益。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
                 固定工制度,由政府以行政手段统一分配劳动者至各下属单位。1958年开始招收临

                 时工,1962年试行亦工亦农制度。1971年贯彻国务院《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
                 知》,将在1970年9月30日前进单位、在常年性连续性生产工作岗位8145名计划内

                 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始行考核招工,1982年全面推行公开招工、全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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