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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除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外,还给予补助。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的门诊医疗补助,根据不
同年龄段分别补助75~90%不等;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的住院医疗费
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7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账户缴
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建立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
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管。其他6个县(市)基本医疗保险于2002年启
动。2003年起,农村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资金筹集以中央和地方
财政补贴为主,以减轻农民住院、大病医疗费用负担。2005年,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375163人。医疗保险基金5.65亿元,支出4.25亿元,滚动结余8.3亿元,支付能
力21.5个月。2006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27668人,医疗保险基金6.95亿元,支出
5.5亿元,滚动结余9.86亿元,支付能力22个月。
失业保险 1995年8月,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在本省所有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
关系的职工、雇工。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为主,加上基金
利息、增值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
纳,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
资1%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失
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对失业保险金的收缴、使用和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务由市、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经办。1998年,在有下
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制度。1999年初,贯彻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原
来只适用国有企业的“待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事业及其职工。建立失
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1%。职工失业
后,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可领取6个月至24个月失业保险金。2006年,参保38.97万
人,基金征缴11448.16万元,支出2543.59万元,滚存结余40527.48万元,支出能力
191个月。
工伤保险 1953年,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工业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待
遇。1994年5月起,实行工伤基金统筹。各企业以上年全部职工标准工资为基数,按
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0.2~1%比例缴纳。1996年,开展工伤保险扩面,1999年6
月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2004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范围包
括市属单位,市区范围省、部属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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