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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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

                 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条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
                 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0年开始,养老金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银行、邮局代为发放,以确保

                 按时足额发放,至2000年,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2002年开始,养老保
                 险工作重点从国有集体企业转向个体私营企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内的城镇劳动
                 者,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年新增参保13.8万人,年末参保

                 39万人。2005年参保69.98万人,其中企业在职57.29万人,事业在职4.36万人,企

                 事业离退休8.33万人。征缴基金13.99亿元,滚动结余23.07亿元,基金净支付能
                 力34.5个月。企业离退休72499人,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6年,参保74.1万人,

                 其中企业在职60.89万人,事业在职4.37万人,企事业离退休8.84万人。征缴基金
                 15.86亿元,滚动结余31.63亿元,基金净支付能力41个月。企业离退休77041人,

                 全部按时足额发放。
                     医疗保险  20世纪5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

                 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9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医疗制度改革。2000年6月
                 浙江省政府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框架。7月,制订《台州市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政策,2001年7月正式实施: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

                 市本级和3区为同一统筹单位,其他6个县(市)各自为统筹单位;基本医疗缴费由
                 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

                 的缴费标准。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5%缴纳,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2%缴
                 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

                 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使用规定: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
                 根据不同年龄段,分别按0.8~5%不等,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支付,分开管理。个人账
                 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费用;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统筹基金

                 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医疗费额度,起付线以下住院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
                 自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平均工资4倍。2001年,台州的最低起付线

                 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全省上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含二
                 倍)、二倍以上至四倍(含四倍),在职职工分别负担20%、15%,退休人员分别负担

                 15%、10%。四倍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按不同档次给予赔付;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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