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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钱财债务纠纷并引发斗殴打抢詈骂等而提起的诉讼有6宗(1、6、7、8、25、77
号诉状)。1号诉状当事人徐廷燮(童生)指控张乘鳌非但欠束修(张家小孩的学费)
不还,“反敢詈骂,挺身逞凶”。当事人认为张乘鳌的行为“情理难容”。这似乎引起
王姓知县的“共识”——“所控如果属实,张乘鳌殊出情理之外,”裁决派赴两名差役
持知县批复速往查理。王姓知县可能又认为差役下乡必然滋拢民众,随即又提出
“或仍凭土屿张绅等妥为理息,以免讼累。”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知县准许差役带
案讯办。相比之下,其他几案则没有如此幸运,知县裁决不是令当事人自行调解,
就是驳回不准。
另有3宗纠纷(2、42、54号诉状)也与钱财债务纠纷相关,当事人最后以盗窃或
通贼等名义起诉。当事人或被对方诬为盗,或称对方为贼,但衙门对此多不置信,
并予以驳回。如42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决“钱既不还纵敢恃强肆凶,无此情理。蒋金
合若果与贼来往,其不安分可知,尔何肯再借钱文为数千之钱。不必张大其词,希
图耸听。不准。”54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决:“因何事与人涉讼,则当将起衅情由实叙,
词内不得拉扯别事,装点砌饰,意图耸听。所呈不准。”
涉及赌博的钱债纠纷有2宗(19、53号诉状)。53号诉状欧阳知县以徐拱辰呈词
前后矛盾为由不予受理。19号诉状王姓知县以陶兴旺呈词“控情支离,又无帐据”为
由不予受理。对此,《状式条例》(黄岩县通行的地方性诉讼规则,预先印制在每份
状纸尾部)规定:“告赌博,无窝伙姓名,又不现获赌具……者,不准。”上述案件的裁
定合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与店铺有关的钱债纠纷共6宗(25、34、41、43、46、73号诉状),涉及木器店、染
铺及烟馆等的钱债纠纷。34号诉状当事人胡凤山借钱给开木器店的族人胡恩松,对
方“有借无票,心生欺噬,任监迭讨迭诱,始终不偿。”后经王汝春、孙宣元等等调解,
将一百九十余元借款减为一百二十元偿还依旧未果。为此胡凤山请求知县究追法
办胡恩松,以清偿债务。欧阳知县裁决当事人自行清理了事。针对46号诉状涉及
的钱债纠纷,欧阳知县的裁判与34号诉状如出一辙。首先,知县并不相信鲍舜田指
控陈良茂不承担债务——“拼伙开店,若店亏短,自应照股认派,陈良茂岂能图赖。”
其次,虽然当事人已经声明前据鲍子章等调解未果,知县坚持“着再邀理清楚可也,
毋遽肇讼”,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1号诉状为当事人梁洪秋三月初八日的继呈。梁洪秋生病在家时,其染铺合
伙人梁洪梅(族人)乘机独自收钱付取,甚至将他人交付的染布典当出去。在梁洪
秋二月十八日的初呈中,欧阳知县对他的指控是否果有其事表示怀疑,裁决当事人
持知县批复邀梁洪秋照簿清算。不过,知县的简短裁决并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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