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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社会的各类纠纷。
注 释:
[1] 黄岩诉讼档案的内容,参见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
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本文依据整理者对每份诉状标注的编号进行征引,不再另行
注明页码。
[2] 参见张永强、王楠:《黄岩清代诉讼档案》,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9日。
[3] 这方面的较早研究,参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
年6月初版;曹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第133~156页;郑
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等。近年的研究,参见吴吉
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日]滋贺秀三(等
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
版;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等等。
[4] 需要说明的是,清代四川巴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案件卷宗大都包括了原告的告
状(相当于今天的起诉状)、州县衙门的传票、被告的诉状(相当于今天的答辩状)、提讯证
人的名单、当事人的催呈(催促知县及时审案的请求)、当事人的后续投呈、问供笔录、双方
当事人的遵依甘结或销案请求、当事人的上诉状及上级衙门的审理文件等司法过程的连
贯记录。黄岩县诉讼档案则主要是原告的告状、被告的诉状以及记录在状纸上的知县裁
判。受此所限,本文探讨的司法运作主要以告状、诉状所叙述的案情及其与衙门裁判记录
之间的互动为基础。
[5] 有关清代状纸反映的当事人的叙述方式、诉讼语言特征的研究,可参见邓建鹏:《讼
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
4期;邓建鹏:《清代民事诉讼的方式——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待刊稿)。Yasuhiko
Karasawa(唐泽靖彦),Clich,Plot,and Written Culture: Composing Plaints in Qing Legal
a
Case Records,bstract submitted to the 1996 AAS Annual Meeting,Honolulu,HI;Yasuhiko
Karasawa,The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Testimony in Qing Legal Case Records,bstract
a
submitted to the 1999 AAS Annual Meeting,Boston,MA.另据邱澎生研究员告知,唐泽靖
彥发表过如下论文:〈話すことと書くこととのはざまで―清代裁判文書における供述書の
テキスト性―〉,《中国―社会と文化―》10号,1995年;谷井陽子也曾对比满文档案中的口供
形式,指出明与清代审判纪录格式的重要差异,参见〈做招から叙供へ―明清時代における審
理記録の形式―〉,夫馬進編《中国明清地方档案の研究》,京都大学文学研究科,2000年。又
据寺田浩明教授告知,唐泽靖彦另发表有如下与清代诉状语言相关的论文:〈清代の訴状とそ
の書き手〉,『中国——社会と文化』13号,1998年;唐泽靖彦:〈清代告訴状のナラティブ:歴
史学におけるテクスト分析〉,『中国——社会と文化』16号,2001年,惜笔者均未曾亲见。
[6] 参见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简介》,载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
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51~62页。
[7] 寻求国家法律作为依据,比当事人仅习惯于寻求道德上的正当性依据更为有利。
[8] 按,《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律文只是规定:“若立嗣,虽系同宗,而
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相关例文也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出规定。
因而此类案件有赖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9]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 2034 · 台州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