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4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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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统治价值取向的专制王朝来说, 漠视以至抑制民众将私人纷争提交公权力
的解决就在情理之中。如前所述,大量民事纠纷向诉讼的转化体现了私人间利益
的激烈竞争,反映出私权利强烈诉求公权力(衙门)作为裁判者参与到公众利益纠
纷中,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确立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裁判结果。作为权
力机构专有的“公共产品”,这种裁判“服务”是黄岩社会变迁背景下的族众无法通
过单纯的调解提供的。尚未从政治理念、法律制度方面完成近代化的晚清时期,
专制王朝与各级衙门的旨趣仍然是以权力独占化,大力限制因私人间的诉求而使
权力参与到单纯的私人利益、义务的配置过程中。国家权力在民事纠纷(甚至一
般刑事案件)中施加的影响远远不如重大刑事案件。这种权力影响力的不均衡对
社会产生了负面作用。以具体案例为例,33号诉状“于周氏呈为逼嫁串抢哀求严
办事”,尽管于张富逼身为寡妇的于周氏改嫁,案情较重,加盖的是“刑”戳,欧阳
知县亦认定于张富“一味觊觎遗产,始遣人调戏,继计截住抢,大属不合。”但他裁
决让具呈人补充细节,包括案发地点,氏兄周士明如何得知,于周氏现在何处,子
女是否同居等等,“着明白另呈候示”。此案后续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在这个
缺乏客观外在的权利制度框架及国家权力积极保护的社会,大部分黄岩诉状给我
们的印象是,对于子女幼小、失去丈夫的妇女而言,其家庭财产权利、人身安全等
等很容易处在严重动荡不安的状态中。诉状反映的许多案情是妇女在夫亡以后,
个人利益严重受到他人的侵犯。如果当事人没有较硬的“靠山”,如家里有数名成
年男子或者娘家有数名弟兄,那么她们家庭的利益秩序容易陷入高度不安全的状
态中。因此,超越个人、家庭、家族力量的国家权力,是弱势群体寻求利益保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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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缺少的。 也就是说,受制于某些个体情感、私利的追求,家族本身并不总是保
障其内部家庭及成员利益的完善机制。私人利益的保障需要可供多元选择的途
径。该诉状提及针对于张富暗约张邦林部党十余人,截路抢夺于周氏,当事人胞
兄周士明即以告官威胁——“说要赴辕呈究,始得释回。”通过公权力的公共化配
置,公权力向私人的利益保障提供可能性,或者当出现私人利益纷争时,公权力能
够成为私人请求协助的潜在对象,才更有助于削除弱势群体利益处于高度不安全
状态。
不仅针对民事案件公权力缺乏积极影响的倾向,即使针对许多《大清律例》明
文规定的刑事重案,黄岩县衙似乎也缺乏积极主动干涉的意图。奸情本不属户婚
之事,在《大清律例》中属于刑事案件。但是知县对3宗涉及奸情案件的相关当事
人并没有定罪量刑。4号诉状“张汝龙呈为奸夫串逃乞恩提究事”,告其妻李氏与人
通奸,并“席卷衣物与奸夫私逃出外”。对于妇女与人通奸这一犯罪行为,《大清律
· 2030 · 台州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