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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
[25] 按,“奇”原文作“寄”,笔者据文意改正。
[26] 黄岩诉讼档案中共有三份由倪姓知县裁决,分别为74、75及76号诉状,受案时间分别
为光绪十二年(1886)七月十三日、光绪十三年(1887)四月初三日及光绪十五年(1889)二月
初三日。另据75号诉状可知,当事人金桂芳初呈时亦曾获准受理——“严缉究追。”
[27] 古代中国的专制王朝是以天下为私的政治,并且自秦后日甚一日。相应论述,详参
陈登原:《中国文化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206页。
[28] 与某些认为传统中国的家族制为个体提供了成长、发展机会及和谐的生活保障的观
点不同,有很多时候,大家族内部的长者容易借机侵犯其中的弱势家庭或失去丈夫的残缺家
庭。同时,在主审官员看来此类民事纠纷属于家内之争,往往要求当事人提请家族自理。从
而使得弱势家庭难以维护自身利益。从黄岩诉状来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
[29] 《大清律例》卷33《刑律·犯奸》“犯奸”。
[30] 与本文看法不同,王宏治认为,从这三宗涉及奸情的案件看,光绪时期,封建的礼教
秩序在人们的头脑中虽仍根深蒂固,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受到一定的冲击。官府尽量不
干预百姓的“私事”,“家务事”让百姓自行处理,或由宗族调停解决。参见王宏治:《黄岩诉讼
档案简介》,载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
11月第1版,第55页。
[31] See Mark A. Allee.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162.
[32] 分别为周克礼四份,管翰敖三份。黄岩诉讼档案表明,当时黄岩县衙门受理普通案
件的时间为每月日期逢三、逢八之时,即“三、八放告”,则此七份诉状是在短短的十个放告日
呈交的。
[33]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皇朝经世文编》卷94《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
版社1972年版(影印本),第3340页。
[34] 有关民事诉讼对其它解纷方式所产生的重大意义,本文参见了章武生主编:《民事诉
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
[35] 《清史稿》卷116《职官三》。
[36] 参见严振非总纂:《黄岩县志》,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社1992年版,“大事记”一章及
第86页;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
版。
[37] 关于传统中国尤其是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能力局限(包括人力、财政及科学技术方面)
的更详细分析,参见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第二篇、第二节“司法能
力的局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8] 清人曾有这样的记载“而臣闻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千数,远者至十余年,近者亦
三五年,延宕不结,节经各上司饬属清理,尘牍如故。”载[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7下《刑一
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积案弊源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46页。
[39] 参见[日]中岛乐章:《明代后期徽州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
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卷4《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83页。
(邓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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