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7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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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另外,清代中后期黄岩县频繁出现的灾变也限制了知县的听讼能力。黄岩
县的独特地理位置使得该地在历史上频繁遭受洪涝与台风灾害,天灾导致的荒歉
往往带来人口大量死亡与饥民抢米运动。同时,清代后期黄岩境内发生了数起大
规模的农民起义、海盗侵境等严重威胁当地治安的兵乱。这些重大灾难与变故除
了部分由武职官吏负责处理外,大部分均需黄岩知县出面处理。频繁的事故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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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疲于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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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状况下,清代州县衙门可供分配于司法活动的资源非常有限。 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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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积案尤其严重。 为此,州县衙门不得不
强令当事人将大部分民事纠纷交给村族调解,并促使村族调解成为司法过程的外
围甚至是必要组成部分,由此村族与国家权力机构发生密切连结。但是,这种由村
族主持的调解(包括宗族、里甲、老人等的调解)有效与否取决于村族秩序的稳定
程度。如果宗族间的控制、保甲制度趋于衰败,则村族在成员面前失去了必要的权
力与威信,这样的调解往往无效或者无法得到执行。中岛乐章在研究明代后期徽
州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时即有这样的看法:明代前期(十五世纪前半叶)在里甲制
度下,老人对纠纷进行裁决,称为“理判”,与“众议”、同族的调解互相补充,发挥着
纠纷处理的核心作用。明代中期(十五世纪后半叶至十六世纪初期),老人继续加
强其调解作用,同时里长和老人通过调停、诉讼的调查等活动,发挥着处理纠纷的
关键性作用,而且有时也接受地方官委托,重新审理诉讼。十六世纪以后,徽州地
区也由于区域性开发的局限以及商业活动的正规化,使封闭性很强的生活世界逐
渐扩大,造成围绕着有限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关系和身份秩序的模式也发生
剧烈的动摇。这种社会变化导致同族间的尖锐对立,使纠纷不断增加、更加复杂。
在明代后期乡村社会,由老人、里甲制度告到官府的诉讼明显增加,形成“健讼”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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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
与明代后期徽州相比,地处东部沿海的清代后期黄岩民众的流动性更强,即有
的村族秩序受到巨大的冲击,依靠村族调解的效果并不理想。当事人直接将诉求
投至官府成为无法避免的选择。但是,在州县有限司法资源的制约下,私人试图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显得异常艰难。州县衙门审判资源的不足和审判能力的有
限,以及官员主观上对讼案的普遍漠视等等,都大大限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
救济的可能性。清律规定知县(正印官)为当地唯一的合法审判人员,地保、乡绅、
书吏、衙役、幕友等人都不得行使这一权力。所以,即使批语、撰写诉讼判决的准备
工作由幕友等人代为制作,但至少在形式上审判权始终掌握在正印官手里,听讼职
责也最终由正印官承担。这种审判高度集权、独裁式的理念未能有力应对当时基
丛 录 · 2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