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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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土 地 · 161 ·
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统一征地手续。
1988 年 6 月 6 日,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
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实行“二包一负责”制度。“二包”:一是征地时间承
包,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委托书,按工程的开工时间,限期签订征地协议,按期
划拨土地,若提前或延迟交地,按协议规定,给予奖励或罚款;二是征地费用包干。“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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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咨询和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是年,个建设项目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均按建设单位的要
求,提前交地。
1988年,征用城关、岩泉、水东等3个乡镇7个行政村的土地3.67公顷。从召开征地工作
会议至签订征地协议书到施工进场,只用50天时间。1987年6月至1988年底,先后承办105
个建设项目,征用土地42.33公顷,核减用地1.83公顷,节约征地费用820万元。
1988年9月,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出席全国征地工作座谈会,介绍统一征地的做法和经
验。此后,全省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陆续到丽水参观访向。截至1989年8
月,有9个市(地)、35个县(市),先后10批118人到丽水参观考察统一征地工作。
1989年12月9日,成立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市国家、乡镇集体建设及其他项目的统
一征地。
1993 年 3 月 9 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3 月 26 日,地区行政
公署发文全权委托原丽水市政府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发区位于丽水市区与金
温铁路丽水站之间,东起凉唐路,西至花园路,南起解放街,北至白云路,共征用农村集体土
地5.08平方千米。
1999年1月起,县(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均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并再次上调各项
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
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
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
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2 年,丽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工作的通知》,通过下达征地任务
书,运作激励机制,强化与莲都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任务
如期完成。
2003年,丽水市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体系,下发《关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工作职
责划分的通知》,落实齐抓共管的征地协作机制,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
系,出台区片综合价和农民社保政策,保证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补偿和社会
保障。
2004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
作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